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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新规

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今年,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相继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实施细则,要求自5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据调查,我市绝大部分商品房经营者都能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但也有少数商品房经营者不同程度地存在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为此,市物价局近日发出《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要求公示的信息更加详尽。

通知要求,房地产商应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制作标价牌、标价签或价目表,并报经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备案;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和实行“一价清”制度,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监制单位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实行“一套一标”,除标明总价外,还要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代收代缴费用和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不得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标示;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如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同时应公布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明确标示代收代办费项目,供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要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黄振文 史甲英 记者李丽)

来源: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振文 史甲英 记者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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