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2日
道路“乱开挖”、“拉链路”现象,历来为市民所诟病。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城市道路开挖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的规定,我市就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道路开挖管理下发通知规定,今后对不列入计划内的城市道路开挖,将一律不准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查并纳入季度计划,依法办理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实行开挖季报制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将对道路实行开挖季报制。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大型或有计划的开挖工程,相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城管局行政审批科提出本季度开挖申请(涉及市民生活需要的除外),由审批窗口按相关规定统筹编制季度道路开挖计划。所有道路开挖施工必须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内完成,同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凡未列入季度道路开挖计划的一律不准施工。对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应及时通知审批窗口,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新修道路3年内不准开挖
与此同时,我市将严把道路开挖审批关,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3年的;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法定节假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开挖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查并纳入季度计划。
泥土必须当天清运干净
通知要求,道路开挖施工方在施工时应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作业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直接在路面上搅拌水泥、沥青沙浆等建筑材料,挖出的泥土必须当天清运干净,未按照批准时限完工的,必须先办理延时手续再继续施工。
据了解,我市城管部门将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对擅自开挖道路的,责令其停工和补办手续,并由市城管局相应执法大队按程序实施处罚;对私挖、偷挖等擅自开挖行为和不按审批内容而违规开挖的行为将从重处罚,造成市政设施损害的将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