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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联盟发公约 避免客户过度负债

来源:新京报    作者:苏曼丽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9日

 

 

 

小额信贷联盟发公约 避免客户过度负债

昨日,《中国小额信贷机构客户保护原则自律公约》发布,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左二)为公约揭幕。 新华社记者 鲁鹏 摄

本报讯 (记者苏曼丽)昨天,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和花旗银行举办的第七届中国微型创业奖颁奖和中国小额信贷高峰论坛召开。此次论坛上,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起《中国小额信贷机构客户保护原则自律公约》,有60家小额信贷机构承诺签署此项公约。此外,一些小额信贷公司的变相吸存也遭到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的警示。

承诺确保客户不过度负债

根据自律公约,小额信贷机构在提供信贷服务时应确保客户有偿还能力且不会出现过度负债的情况,小额信贷机构产品的定价、条款与条件应按照客户可负担且机构可持续的方式进行设定。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赚钱,来了以后就找穷人给贷款,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对客户不认真进行筛选,使得客户过度负债,一般的客户贷款应该不超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就是负债率不要超过50%。”吴晓灵称。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新增小额贷款公司752家。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实现账面利润98.3亿元。小额贷款公司最多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

小贷公司再融资渠道不畅

一位与会的地方商业银行小额业务负责人表示,小贷公司目前再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很高。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能向不超过2家银行融入不超过资本金50%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但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要获得这50%的资金较为困难,银行对小贷公司积极性不高。同时,小贷公司无法进行同业拆借,没有足够的抵押和质押资产,也使得小贷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受限。

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受到“只贷不存”先天条件不足的制约,在信贷紧缩的大环境下,小贷公司更是求“财”若渴,变相非法吸存的现象也渐多。

昨天,吴晓灵提醒小额贷款公司称,搞资金互助社可以,但不要出村,公司股金不要随意变动,有些地方把小贷机构的资金证券化。“我说可以做服务,把贷款打包卖给金融机构,然后管理贷款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一种管理小贷资产的方法,因为是卖给一个机构。但如果卖到社会上,就是吸收存款”。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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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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