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张弘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5日
据银监会人士透露,日前银监会正在调研和起草《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监管指引》,以规范银行业薪酬管理体系。过去一两年中,“天价薪酬”现象最集中的金融业薪酬问题,将再次处于多个部委联合监管的风口浪尖上。据悉,银监会起草此次指引,是为了今后对商业银行薪酬制度进行监管有据可循,今后对银行业薪酬制度的监管检查将成为常态。
对此,银监会新闻处处长杨东宁表示,银监会并未正式就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监管相关事宜进行讨论,目前银监会还在对该事宜进行调研,希望能对银行薪酬进行更加科学的监督和管理。
银监会人士表示,鉴于财政部是金融央企大股东,因此包括一部分银行在内的金融央企的薪酬规定依然主要要看财政部的规定,银监会最多是技术上的监管指引。
高管年薪的热议由来已久
事实上,对于金融企业高管年薪的热议由来已久,尤其是美国政府公布“限薪令”在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军中国,其“天价”薪酬也带动了国内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攀升,同时监管还不到位。两方面原因导致了我国部分金融企业高管薪酬偏高,少数人过高。
今年1月13日,财政部办公厅向各有关单位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且为税前收入。但是到目前为止,文件尚未正式下发。
9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几大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对象包括金融类央企。
指导意见明确央企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对中长期激励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仅仅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
苏海南表示,如果银监会能出台《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监管指引》,会对整个银行业薪酬分配起到指导监管的作用,但是不能光依靠政策,关键是要制定相关的法规及实施细则。现在出台了监管央企高管薪酬的指导意见还不够,还应通过修订《公司法》等手段,对非国有控股类金融企业加强监管。
仍然有失公平难收治本之效
一系列“限薪令”也存在有失公平的疏漏,故难收治本之效。
以2月份财政部出台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为例,其将金融机构高管按总资产规模、业务收入规模、人数、市场范围、产品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五个职位等级,每一职位等级依据金融企业所处人才市场的薪酬状况、社会平均工资再细分为五个等级。
这样的标准显然并没有考虑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动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程度各异。不妨以国内银行业和国内保险业做一比较。在当前全球经济普遍衰退的大环境下,前者相比后者不仅具备明显的资产规模优势,政策优势更甚,后者的高管薪酬与前者相比自然就存在著相当明显的差距。但问题是,由于后者承担了更高的风险,理应匹配更高等级的薪酬标准。对此,相关部门仍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再以《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例,考虑到国有金融机构2007年度的高管薪酬在基数上早已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即便在统一下调10%之后,金融高管之间的薪酬差距也不会就此轻易缩短;至于对业绩出现下滑的金融机构予以进一步下调10%薪酬的规制,则明显缺乏数量化的考核依据,事实上,对于亏损过百万以及亏损过千万乃至超亿的高管,监管层理应执行不同的降薪比例。
此外,监管层对金融高管可能取得的相对绩效缺乏合理的考评机制,同样有失公平。
缺乏激励机制仍非治本之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使得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在公平以及效率上取得某种程度的平衡,仅靠增补现行的一系列“限薪令”仍非治本之策。
这是因为,行政化的金融高管任命方式与市场化的金融高管薪酬体制注定是难以融合的。我们知道,国内金融机构大都为国有独立控股或国有相对控股,上级主管部门对金融高管的去留拥有极大话语权已属常态。要想对行政任命的金融高管予以市场化定价,不仅主管部门存在疑虑,各金融机构内部的薪酬委员会也是如履薄冰,既担心定价过高惹来权力寻租的嫌疑,又担心定价高低与高管所履行的实际职能相去甚远,以致于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
此外,大部分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管在业务上相比其它金融机构具备了明显的政策优势。在对这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管进行合理定价的同时,如何避免因定价过高引发民众强烈质疑同样并不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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