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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旨在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防控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9日

  本报讯 此次出台的《指引》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监管层禁止券商担任与其具有较大关联企业的计划管理人。不过,业内人士表示,项目实施中将涉及资产让渡,这所产生的增值税难题还需要解决。

  为了规避证券公司与原始权益人联合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指引》中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持有原始权益人10%以上的股份;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根据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关联关系,可能损害受益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在风险防范方面,《指引》中提出,计划管理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受托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受托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挪用专项计划资产;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其他或有负债;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不过,业内比较关心的有关增值税难题《指引》中仍未解决。业内人士指出,对于券商主导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资产让渡,由此产生的增值税成为压在发行人和券商背上一块很大的负担。

  一位负责资产证券化研究的人士分析说,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对发行人而言,资产转移的方式决定了纳税义务的产生。目前国际上常见的资产转移方式有信托、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三种。在担保融资的情况下,由于资产的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此前试点的大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采用了担保融资的方式,不过,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税务难题终需要解决。

  业内人士表示,对基础资产等定义的进一步明确,表明监管层拟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广,下一步将有望解决税收等实际操作中产生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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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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