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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马圈地 香港银行业加速在粤布局

来源:新快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5日

  与证券合作相比,粤港银行业的合作空间显得相对更广。CEPA七个协议对银行业粤港合作的步步开放,从CEPA补充协议六中允许港资银行在广东设立异地同城支行,到广东四城市启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近年来,粤港银行业在机构互设、市场互联等方面的合作不断加强,广东成为香港银行在内地发展的重点市场,港资银行在广东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港资行扩张门槛再降

  在今年5月的CEPA补充协议六中,在银行领域方面提到,允许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也就是说,香港银行在广东跨区设立支行时,无需再按原先要求先在当地设立分行。这一进一步放开金融服务业的政策对于香港来说无疑是一份大礼。

  有关人士分析,该项措施将有助香港银行扩展营业网络和提升对企业(包括在粤港资企业)的服务素质和效率。据了解,分行与支行最大的差别是对营运资金规模的要求不同,如开设一家分行要求具备3亿元的营运资金,而一家支行只要求1000万元,对资金和成本要求大为降低,有利于香港银行在内地扩大业务。

  在此政策之下,香港银行正有步骤地扩大其在内地市场的规模,例如,香港市值最大的银行——恒生银行。恒生银行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梁高美懿在今年8月曾表示,恒生银行将重点开拓内地市场,并首重广东。根据CEPA在广东“先行先试”所带来的便利条件,梁高美懿表示,今年下半年开始,该行将投放更多资源在广东,增设支行,内地网点目标是3年内增至50间。

  资料显示,从2003年起内地就不断降低银行业机构互设的门槛。2003年CEPA就降低了香港银行进入内地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2007年的CEPA补充协议四中再度降低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要求,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由不低于100亿美元降至不低于60亿美元。2008年CEPA补充协议五更是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将数据中心设在香港。

  香港银行抓住CEPA签署和实施带来的机遇,近些年来加大了开拓广东市场的力度。截至2008年末,广州共有港澳资银行分行6家和代表处3家。此外,汇丰银行、东亚银行香港机构在广州设立了电子资讯处理机构,将后台业务转移到广东。

  与此同时,广州金融机构开拓港澳市场也取得初步成效,广东发展银行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和分行。

  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

  除了机构互设之外,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也是粤港银行业合作的重头戏之一。今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广东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五个城市先行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暂定的范围是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在7月7日启动首日,各家银行就大抢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首单业务。截至9月7日,广东的广州、珠海、东莞已累计发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38笔,结算总金额是3000万元左右,通过代理行模式办理的交易是11笔,累计金额是541万元,通过清算的是27笔,累计金额是2205万元。

  分析人士指出,这将带动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往来,继续推动香港人民币业务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发展内地与香港两个金融体系的互助、互补和互动关系,巩固并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作用。2008年,广东对香港地区的贸易额达到1399.5亿美元,占内地对香港贸易总额的68.7%。粤港两地已形成了紧密的经贸关系,在两地跨境投资、运营的企业数量众多,对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具有强烈的意愿。在刚过去的第二届中国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洽谈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徐诺金称,广东和港澳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有利于扩大货币的兑换、资金的拆借和贸易融资等市场需求,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地区的金融融合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不过,截至目前的数据相对于启动首日即近千万元的规模来说显得有些不尽如人意。徐诺金称,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仍面临着一些约束。首先,人民币只是在贸易项下可兑换,资本项下不可兑换,因此兑换自由度受到限制,因为目前金融市场包括港澳地区人民币金融市场还不是特别发达,拿到了人民币如何按照汇率和市场的变化进行保值增值,进行各种资产的组合,中间也存在一些约束。其次,人民币跨境结算毕竟是新生事物,因此在海关、退税和外汇管理、外汇核销等环节都是按照外汇管理的,按照外币进行设计的。在此过程中,要将它调整到与人民币结算,因此有技术上的事情还存在协调的问题,这也影响了前期的试点工作。

  CEPA相关政策(银行业)

  ●2003年6月29日CEPA

  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

  (1)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

  (2)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2004年10月27日补充协议:

  自2004年11月1日起,允许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经批准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2007年6月29日补充协议四:

  1.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2.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3.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由不低于100亿美元降至不低于60亿美元;

  ●2008年7月29日补充协议五:

  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将数据中心设在香港;

  ●2009年5月9日补充协议六:

  1.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2.若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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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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