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30日
证监会昨天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基金销售体系法规已基本完成。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待证监会近期发布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材料的相关通知后,申请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将可按规定申报材料。有市场分析认为,暂行规定有助于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将促进基金第三方支付和销售的发展。
记者注意到,该暂行办法主要有几大亮点。首先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暂行规定》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监督义务做出规定,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规范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第三,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第四,规范交收流程及时点。
据了解,该办法实施后,证监会将开始受理包括第三方机构在内的基金销售机构的申请,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规定”也将很快出台,包括向拟申请机构提供具体的申报材料格式和程序等。市场传出消息称,目前已有近百家机构争拿基金第三方销售牌照。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基金销售机构将采取资格管理,而非牌照管理。如果有人想通过申请注册成为基金销售机构转手倒卖“牌照”牟利,一旦该机构的资质不再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也将被取消销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