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1日
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
(2011年9月20日赣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列席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范围为:
一、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赣州市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二、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三、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
四、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各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中央、省、解放军驻市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是市领导的,另派1名负责同志列席)。
六、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各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七、四届市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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