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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紧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6日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有金融衍生产品 已经过于复杂化

  据悉,在非境内注册机构营销人员的推动下,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衍生产品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高杠杆、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有的甚至严重脱离需求。

  同时,国际金融危机也暴露出境内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境内人民币衍生产品缺乏,难以满足机构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使得机构客户选择了与境外市场风险指标挂钩的复杂衍生产品,引入新的境外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机构客户对衍生工具的正确认识、熟练运用能力以及企业内部决策机制、风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营销、风险揭示等各环节的风险控制仍需进一步加强。

  银监会认为,内部治理完善的机构客户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应经由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及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并配备财务与法律等专业人员,如有需要还可向独立第三方(会计师或律师等)进行咨询。

  此外,成熟的机构客户一般还会采取“货比三家”的做法:向多家银行了解、询价后,方确定与之交易的银行。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机构客户自主的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的原则,即机构客户是否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交易哪类产品、与哪家银行交易等各个环节中,均由机构客户自主决定。

  需用文字注明风险 不得进行误导销售

  《通知》要求,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机构客户的书面确认。为防止境外金融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客户简单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误导销售,也不得将相关产品作为附加条件进行销售。

  “共同销售行为可能造成机构客户对双方银行各自权责认识不清,进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与决策;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境内银行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及风险的有效控制。”银监会认为,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境内注册机构的非销售人员在衍生产品领域进行的专业交流等非营销活动仍可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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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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