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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钻广场鞋柜专卖店购物礼券提前到期引发纠纷

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5日

我的礼券听我的?

金钻广场鞋柜专卖店购物礼券提前到期引纠纷

  赣州市肖女士来电:我于7月底在赣州市金钻广场“鞋柜”专卖店买了一双鞋,当时销售员给了我一张购物礼券,我在券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去消费,却被告知活动已提前5天结束了,并称这是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合法行为。

  肖女士告诉记者,7月底她在赣州市金钻广场的“鞋柜”看中了一双售价100元的女鞋,销售员送了一张价值40元的礼券给她,并声称在券上规定的8月30日前来消费,不但可以享受当时折扣,还可抵扣现金40元,肖女士为此买下了这双鞋。8月29日,肖女士带着券去消费时,售货员称抵扣礼券的活动已于8月25日提前结束,并称这是公司的决定。

  9月2日,记者陪同肖女士来到该专卖店。该店一名钟姓售货员一再强调,因为礼券上注明了“本券使用解释权属鞋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所以他们有权提前结束优惠抵扣活动。肖女士为此提出要与公司上层交涉,遭到拒绝。在记者表明身份后,该售货员表示将向主管反映,尽快给肖女士答复,但仍拒绝记者采访其上级。一个小时后,该售货员电话通知肖女士可以使用该礼券了。但肖女士认为,该公司仅是迫于媒体的压力才做出让步,还有更多的消费者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她表示将就此事向市消费者协会反映。

  赣州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尧为此介绍道,“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经常出现于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中,其实该条说明是没有法律效用的。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李洁 记者喻晓佩)

来源: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李洁 记者喻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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