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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客户资料办卡套现 银行经理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6日

       今天,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劲松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劲松原系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客户经理,而该公司是某银行发展信用卡指定的推广服务商。去年5月,被害人官某、曾某、张某等先后向在佛山市禅城张槎文化广场现场推广某银行信用卡的杨劲松递交了个人身份资料申办信用卡。一周后,被告人答复称上述三人的申请未通过银行审核,不予办理,但并未退回资料。

  同年8月下旬,熊年卫(另案处理)从被告人处取得了被害人官某、曾某、张某等人的身份资料。一周后,熊年卫又找到被告人,交给他几份申办材料,要其帮忙办理信用卡。被告人发现,这些材料其实就是自己一周前给熊年卫的上述三被害人的个人资料,只是熊年卫将其中的联系人、工作单位、地址等都做了修改。被告人也觉得不妥,但是为了工作业绩奖金,仍然将这些资料递交给佛山市内的两家银行。

  9月下旬,以官某、曾某、张某三人的名义申办的材料通过了一家银行的审核,而以曾某名义的申办材料也通过另一家银行的审核。熊年卫顺利拿到4张信用卡,其中3张的信用额度5000元,另一张信用额度为6000元。

  同月30日,熊年卫想利用上述4张冒领的信用卡套取现金,遂找到被告人帮忙。经被告人牵线,当日,熊年卫持上述4张信用卡到东方广场某商家营业厅POS机上刷卡套现,共取得现金21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得到“辛苦费”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劲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共计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综合本案的其他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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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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