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奕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月饼税”消息一出,民众纷纷表示“很受伤”。不过,昨日记者从北京地税了解到,月饼计税并非新鲜事,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就明确了实物也是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税。
月饼税并非新鲜事
“单位发月饼征税一直就有,并不是新政策说要加征月饼税。”北京地税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月饼计税早在1994年就开始实行,依据当时的《个税法》明确了单位所发的月饼、食用油等实物福利,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人们的思维惯性都认为钱才是工资,但个税法说得很清楚,实物、有价证券也是工资,需要纳税。”北京地税相关人士表示,不仅仅是月饼,粽子、元宵、食用油、大米等实物福利都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
记者查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现,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征税执行难度大
月饼征税有法可依,但是否具备可执行性?又有多少工薪阶层缴纳了月饼税?对此,上述人士表示,月饼作为个人所得征税确实存在难度。“单位给员工发月饼之类的实物福利,如果不上报,税务部门也难以发现。”他说,不仅月饼、粽子、食用油等实物如此,企业发放购物卡甚至现金“过节费”,不向税务部门上报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每年税务局都能查出很多需要补税的,就是相关单位不主动上报。”他表示,只要单位账上有记载相关福利信息,税务员通过实地稽查就能掌握信息。
不过,相关税务专家认为,税务机关通过实地稽查发现漏税逃税的,其中若有月饼税也纯属“无心插柳”,“大部分单位如果不上报月饼税,都是发现不了的。”该专家说,“为了一盒月饼实地稽查,征税成本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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