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作者:刘燕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赣州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出台
停产停业造成损失可补偿3个月
为了规范赣州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日前出台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因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给予公平补偿。
补偿范围: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
非住宅房屋是指除住宅房屋以外的主房(不包括附属用房),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中介等商业服务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包括厂房、站场码头、仓库堆栈等用房。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补偿对象:有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的被征收人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为已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纳税,征收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发生租赁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同时,被征收人房屋整体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遵循4种规定。
对于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偿,依据征收公告之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职工人数,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期限为3个月。
补偿期限:非营业用房补偿期限为3个月
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如是非整体征收的非营业用房的,厂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4‰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非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3%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营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停产停业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3个月。非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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