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作者:唐定平 记者罗珺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规模以上粮油仓储单位需登记备案
我市9月1日起实行这一制度,规定时间内未备案者将予以警告直至罚款
为规范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9月1日起,全市规模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都需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8月29日,记者从赣州市农粮局获悉,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中将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据了解,粮油仓储单位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仓容规模400吨(原粮、小麦仓容)或者罐容(油脂)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过程中存在粮油仓储活动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粮(油)库,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粮油仓储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今年年底前,现有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记者采访中获悉,市农粮局在8月中旬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市有近300个粮油仓储单位需备案。(唐定平 记者罗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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