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康峰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9日
陕西省作为全国五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一,从2006年开始在陕西户县进行试点。2008年9月,陕西省政府制定实施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审批,现已推广至全省10个地市。截至2011年3月末,全省已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达113家,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在扩张发展的同时,必须关注监管缺失、贷款目标偏离、贷款利率过高等问题,注重加强风险管理。
扩张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多头监管影响了监管效能的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涉及工商管理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在实际监管中,上述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仅限于印发指导意见和试行(暂行)管理办法,难以发挥监管实效。主要表现为:省金融办目前偏重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其监管职责并未细化和落实到位;银监会分支机构目前未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和查处;由于缺乏相应法规约束,基层央行很难要求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进行规范,无其他方面的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大多由省级政府金融办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市、县政府申请开办试点时要签署承诺书或保证书,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但很多地方金融办监管力量薄弱,金融办领导非金融业出身,业务骨干也不是来自金融业,规范化监管难度加大。
(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与其发展定位有所偏离。目前,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贷款几乎全部为自有资金,其从银行间获得批量资金的难度较大。一方面由于银行间融资成本较高且程序复杂,其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存在一定程度的疑虑,出于资金安全考虑不愿向其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11年3月末,陕西省仅有8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共计6790万元的商业银行批发资金,且均来自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单一。另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三农”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其贷款投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目前,陕西省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单户贷款额度过大、贷款集中投向非农企业等问题,如陕北地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笔贷款已超百万元。个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主要投向工商业,部分贷款流向了高耗能行业。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般按基准利率的2~4倍执行,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的短期贷款利率已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农户和微小企业的利息负担过重,与小额贷款公司惠及“三农”、微小企业的服务宗旨相悖。
(三)风险控制存在差距。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外部风险,根据银发[2008]137号文件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是“具备条件”的定义过于模糊,实践上缺乏可行性。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未获得央行征信数据库的支持。内部控制风险也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之一,多种原因导致其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在业务审核、流程控制等操作上缺乏竞争力,加大了操作风险和控制风险。“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和规章制度的不成熟、不完善也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如何控制和降低风险的问题。
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责,强化监管的实效性。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避免“多头负责、无人负责”的局面。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坚决杜绝只批不管的现象发生。建立相应的监管协作机制。即建立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会议,共同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联手实施监管。制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实施细则,消除监管盲点。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进行科学规划,严格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与管理,避免过热发展及地方政府利益主导下的过度增长。由于资金来源有限,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为了吸收资金,有可能触及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非法集资这两条高压线,最后导致系统性风险出现。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一定要是有实力的企业或有风险承担能力的个人。因此,必须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尤其是第一大股东,把好准入关。
(二)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力度。目前,人民银行正在探索“两管理、两综合”,加强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工作,建议将对小额信贷公司管理纳入其中,一方面为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和合规运行提供基础技术保障,另一方面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重大事项(事件)报告两项工作,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各种风险因素和突发事件,以争取充分的应对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扩散的可能性和事后风险处置的成本,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要借鉴天津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整改,防范资产风险,并可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对不良贷款率在2%以下的,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支持其健康发展;对不良贷款率在2%以上的,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限期改善资产质量;对不良贷款率高于5%的,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整改;向两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个人借入资金的,可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有着本质区别,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制度与银行又有相似之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制度设立和运作可参照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如参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审慎性监管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计提呆账准备金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等规定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同于一般企业。总体税负在30%左右。如果能得到财税优惠政策,公司对农户和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完全可以适当下调。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税收减免政策,可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性经营可进行适当鼓励。如合规经营8~10年,可允许其扩大经营规模向村镇银行转制。如天津规定在2010年年底前,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加强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和批发贷款,同时可适当予以利率优惠,降低其融资成本。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引进外资或其他投资主体。应重点选择既具有资金实力,又有丰富的经营贷款等融资业务的经营实体,在接纳新投资的同时,引进新的经营理念,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方式、风险控制得到全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结合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和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层面上的信贷资金需求,使其成为支持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实现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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