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作者:胡星 实习生黄长生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8日
核心提示
为解决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我市出台相关新政策,凡属于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范围内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均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月1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已出台相关新政策,凡属于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范围内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均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悉,按照新出台的关于解决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在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的费用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的费用(两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可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记者胡星 实习生黄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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