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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乱象亟待规范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刘英团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今年由于国家继续收紧银根,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剧,社会出现钱荒。典当业目前俨然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的“第二银行”。据8月11日《人 民日报》海外版报道,一些典当行的负责人如是说,“虽不是银行,但我们可以扮演银行的角色”,“典当行现在可以做的业务很多,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可以流通的物品。”

  “虫蛀鼠咬,光板无毛,破皮袄一件……”电视剧《大宅门》里白家七少爷景琦上当铺的情景,让不少人印象深刻。昏暗的店堂,高高的柜台,讳莫如深的掌柜,加上落井下石,低价收购,高价卖出,“乘人之危,高利盘剥”的操作手法,当铺在旧社会一度声名狼藉。但是,在货币政策持续收紧的当下,普通的个体感觉钱难贷了,而大量的中小企业更是感受到寒冬来临的气息,很多中小企业主将融资渠道再次转向了民间借贷。除了财务公司、私下借贷的担保公司外,典当行也成为一大受益方。

  在“钱荒”的背景下,典当成为许多企业和个人的“第二银行”。资料显示,2010年上半年,我国典当业稳步发展。2010年1~6月,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103万笔,典当总额847亿元,同比增长10.6%,实现利润总额10.9亿元。其中,向48万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当金639亿元。典当融资已成为缓解中小企业短期资金困难的“救命稻草”,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正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但是,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既有优点,也有其无法克服的缺点。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与此同时,“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而银监会在通知中也首先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上述办法的相关规定。据媒体报道,典当行目前“放贷”的资金几乎全部依靠自有资本,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规定几乎成了虚设,即使向银行融资的请求市一级分行通过了,也会在省一级分行给“卡死”。

  此外,《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据业内人士说,“典当行的息费主要由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综合服务费组成,其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占比较小,综合服务费用才是典当行主要赚取的利润”。因此,即使典当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利率符合国家规定,但客户需要支付的借款成本远远高于规定利率。数据显示,无论额度大小,典当行当前的“月息”已普遍超越国家规定的利率。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投机者转做典当行,搞非法融资和“高利贷”;一些“地下钱庄”、非正规寄售行打着典当行的名号,与“正规军”进行激烈竞争,扰乱了典当市场秩序。如媒体报道,深圳部分典当行通过短信和互联网的形式以超过36%的年利率向不确定的公众揽客。媒体援引某典当行负责人的话说,“打着典当行的名号做假业务,收取将近10%的高额利息开展非法借贷的企业不在少数”。

  典当行作为银行补足性融资机构,行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国务院《典当行管理条例》已进入后期的研讨阶段,离审议通过不会久矣。《典当行管理条例》或将给典当行带来重新布局,对谨防典当行“脱轨”也必然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针对典当行经营缺乏规范监督的现状,政府应高度重视,并通过引导,促使典当行健康地发展。如组建典当行协会,指导、规范典当经营活动;出台临时性规定,严禁典当行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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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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