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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活动中为什么要遵循“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的原¬则?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4日

    信用活动要遵循­“立字为据”的原­则,就是说信用活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此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损害赔偿的有效证据,防止因失信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是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由于是“口说无凭”,这种合同无法提供记录信用活动的凭证,难以对失信行为构成有效的制约。

    例如,银行营销人员在推销信用卡时往往倾向于只展示信用卡使用的有利因素,很少甚至不向客户揭示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容易导致个人不理性的盲从办卡。如果信用卡过多,个人会很难记住每张卡的免息期、还款时间、消费金额,容易造成欠缴信用卡年费或逾期还款,从而形成负面信用记录。


来源:赣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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