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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标注”与“本人声明”有什么不同?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31日

    “异议标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异议受理人员接受异议申请后,在该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表示这份个人信用报告中可能存在有误的信息。在异议处理没有结束前,异议标注所指出的记录内容有可能是正确的信息,当然也可能是错误的信息。另一种是商业银行提供的异议回复函证明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商业银行无法及时报送更正信息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暂时无法及时进行信息更正,异议受理人员对该异议信息作出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的特殊标注,说明异议事项的调查实情,以及暂时不能更正的原­因。对应信息的内容应以异议标注的说明为准。对此类异议标注,商业银行会加以关注,并作为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参考。

    “本人声明”一般是在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回复有不同意见或者认为存在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即本人声明。其真实性由异议申请人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异议受理人员负责检查异议回复函、身份证件及声明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但不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相应地,本人声明对商业银行判断信用状况的参考作用比较有限。


来源:赣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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