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5日
根据省银监局日前下发的《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今后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
据了解,按照目前通行的业务合作流程是:一些资信达不到银行放贷条件的中小企业到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机构往往让这些企业去寻找担保公司担保后再放贷款,如果出现中小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贷款本息由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全额代偿。如果担保机构无法代偿,则银行贷款就成为收不回来的坏账。因此担保机构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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