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5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发生3小时内要向监管部门上报。昨日,省政府下发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如此规定。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如果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包括因融资性担保公司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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