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晚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5日
省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
不得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须在3小时内报告
为了整顿担保公司乱象,昨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业务范围,以及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的具体措施。
设立
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万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业务范围
不得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很多市民不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究竟做哪些业务?办法对此也予以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同时,也可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如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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