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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履职新模式面临的困难

来源:中国金融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2011年,为适应职能转换,更加有效履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两综合、两管理”的履职模式(“两综合”即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两管理”即开业管理、营业管理)对人民银行基层行探索履职方式的转变、在依法履职基础上积极创新、全力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两综合、两管理”在推进中遇到的阻力与困难,基层行应理性分析,依据实际情况积极找出对策。

  人民银行基层行金融监管日益弱化的表现

  金融监管长期以来是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随着人民银行职责的调整,各分支行的管理职能减少了,相应地,服务职能增多了。这些年来,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国库管理系统、反洗钱系统、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等业务系统的陆续上线运行,各个分支机构尤其是县支行的金融服务能力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许多分支行将工作的重点转向了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上,从资源分配、人员配给等方面都给予了很大的倾斜,货币调拨、支付结算、信用信息收集等工作占用了分支行很大的人力物力资源。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却被日益弱化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基层行自身来说,一些支行对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的探索开始停顿,监管方式回到过去孤立片面的合规性监管。相当部分的支行实施监督检查的做法是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安排进行单项检查,执法的对象、程序、内容、方式都不尽相同,未能形成稳定的执法工作体系和检查监督工作规范,没有形成合力,不但使得监督检查力度不足,而且难以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二是从金融监管的对象来说,对金融服务的日益重视导致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的看法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它们逐渐地将人民银行视作一个金融服务部门而非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人民银行基层行的金融统计、金融监测工作存在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

  推进“两综合、两管理”的阻力与困难

  基层行金融协调难度大。随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设,人民银行管控手段减少,区域金融协调工作力度减弱。同时,管控协调部门增多,各地纷纷成立金融办。金融办的职能定位不够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基层行依法履职,使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中规定的由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协调的职能难以有效落实。

  基层行金融业务萎缩,功能弱化。《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9项监管检查权,但相关法律条款不够细化,真正赋予基层行监管的手段不多,这直接导致基层行履行监管职能的弱化。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也难以操作,要么处罚过严,基层金融机构难以承受;要么处罚过宽,查处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随着金融体制深刻变革和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很多县支行业务职能减多增少,功能逐渐萎缩,履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日益增多……(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1年第15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中心支行

来源:中国金融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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