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深度视野 >> 正文内容

浅析高铁意外险的开发条件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3日

    随着高铁(动车)的提速,一旦发生意外风险的损失是巨大的,目前赔偿的金额相对较少,那么作为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行业,是否有条件、有必要开发类似于航意险的高铁(动车)意外险,是保险行业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产品定价分析

    意外险产品定价是在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原理确定保费、保额之间的对应关系。

    预定发生率是指被保险人出险的概率。预定发生率的确定是高铁(动车)意外险开发的重要课题。我国从引进动车组到京津城际列车的正式运营用了约4年的时间,动车速度在提升的同时,铁路的意外事故也在频发。中国高铁(动车)的运营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运营年数、列次仍然较少,数据量仍然偏少,如果进行专属产品的开发,保险公司在定价时会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即设定比较高的意外风险发生概率或者较高的安全边际,这就造成定价可能与实际风险的偏离,投保人为保障付出更高的成本。

    预定附加费用率的确定要根据高铁(动车)意外险销售的渠道确定。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开发高铁(动车)专属的保险产品,则需要广阔的销售渠道,无疑铁道部、代理售票网点更具备代理销售的能力。保险公司需要与铁道部等相关部门展开密切合作,为广大人民提供保险服务,而保险定价的高低,代理渠道的手续费要求无疑占据了重要的决定因素。

    产品运营分析

    随着人们对高铁(动车)意外风险的不断重视,开发专属产品已经成为普遍保险需求。虽然保险行业面临着预定发生率和预定费用附加率的不确定因素,但是探索高铁(动车)意外险的脚步仍会不断前进。产品开发后,如何运营就是保险公司面临的课题。

    目前保险公司的交通意外险中大多包含火车意外责任,而高铁(动车)属于火车意外责任的赔偿范畴,传统的单份交通意外险包含火车的保障金额在15-20万元之间,远低于飞机40-50万元的保障金额,随着客户对火车保障的重视,需要适当提高交通意外险火车的保障金额。

    另外随着高铁(动车)实名制的不断推动,可以效仿航意险的运营模式,开发单程高铁(动车)意外险,通过专属风险保障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

    传统的交通意外险的销售大多采取代理人直接销售、代理机构(订票点、订票机构等)进行销售,销售模式已经趋于稳定。

    而如果开发高铁(动车)意外险就需要拓展全新的销售渠道,如上文所述,高铁(动车)意外险的销售依赖于保险公司与铁道部的全面合作。通过火车站的售票网点、代理售票点等为客户提供高铁(动车)意外险的销售。

    结合销售渠道可以采取激活卡和系统对接两种销售模式。如果采取激活卡销售的模式,可以减少系统开发的时间,加快产品上线销售的进程,但是激活卡需要客户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激活,这就客观上造成客户如果忘记激活就无法享受保险保障。目前这种方式在长途大巴单程保险中采取较多,但是也受到了客户的指责,认为操作复杂、麻烦。

    如果采取系统对接的模式,就要求保险公司的系统实现与铁道部售票系统的实时对接。对于购买保障的客户直接将客户信息和保障信息传递至保险公司的系统,实时打印保险凭证交给客户。这样就保证了客户的利益,同时也能减少客户激活的麻烦,但是就需要进行系统开发,将延缓产品上线的进程。

    笔者认为,采取系统对接的模式更有利于高铁(动车)意外险的长期发展,更能保证客户的利益。

    高铁(动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于这一风险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保险公司应该加快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速产品的开发进程,早日以公正客观的费率为广大客户提供保险保障,满足铁路旅客对保险产品的不同层次需要,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

分享:

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谢欢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