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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条例”注重以人为本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马翠莲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1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信条例”)发出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与2009年10月首次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相比,记者发现,“征信条例”更注重个人信息的保密,注重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凸显以人为本的理念。

  开展征信活动或征信业务,对于中国构建“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社会诚信体系意义重大。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是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也十分必要。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个人在社会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尤其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征信条例”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条例还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这意味着更加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这意味着个人财产隐私也不在个人征信报告采集范畴。

  “征信条例”还规定,信息使用者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着征信管理立法对个人信息重在保护的理念,“征信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前置审批,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对外提供和使用的规则,及对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权、异议权,侵害信息主体权利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较严格的规定,尤其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较好地保护了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征信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银行各项消费信贷业务。以往,许多信用卡、房贷等逾期还款记录常常并非出自恶意欠款,甚至不少客户即使还清欠款,“不良记录”还会被客观收录进征信系统而无法修改和删除,给许多人造成困惑和不便。此次“征信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其中的“不良信息”还包括“针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只要个人保持良好的守信记录,5年后个人信用将回归“清白”。

  与此前一稿相比,“征信条例”对从事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作出了明显不同规定。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须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应一次缴清。“征信条例”同时还规定了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而对于企业征信业务,则不作过多限制性规定。

  总之,“征信条例”以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为重点,对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作出有较大区别的不同规定,同样旨在重点保护个人信息,同时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开放透明,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记者昨日登录国务院法制办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看到,“征信条例”自7月22日开始公开征集意见,4天内已有138位公众参与并提交了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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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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