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周轩千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1日
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业内人士认为,村镇银行的设立门槛有所提高,监管部门更重村镇银行的“质”而非“量”。
据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的目的是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
为此,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主发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负责调整为银监会负责”,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通知》还完善了村镇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挂钩地点与次序。在挂钩地点上,由以前的全国范围内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并限定在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挂钩,使单个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域适当集中,从而避免在全国范围内零星发起、分散设立。在挂钩次序上,“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在《通知》中得以明确。
此外,银监会在《通知》中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
记者曾在采访中了解到,人才储备、信息科技建设等方面都是沪上村镇银行在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我行新员工较多,对合规经营的认识不全面,风险意识不强,对案件的危害度认识不够,在业务承办、客户营销、市场监管等方面存在经验不足现象。”上海某家村镇银行的有关人士表示,“小型法人机构还面对一些无法靠自身解决的问题,如需要发卡时,信息科技人员、后台管理人员等靠村镇银行无法解决。即使解决,也需要庞大的机构。”另一家村镇银行负责人十分强调主发起行的作用之大:“如果脱离母行,村镇银行是无法生存的。银行首先需要的是一个结算平台,村镇银行刚开始什么都没有,系统是母行提供的。行长、董事长、业务骨干乃至考核体系,也全部来自母行。”
记者发现,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村镇银行的董事和高管有如此要求: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至于工作人员,该暂行规定只要求他们“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对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动机不正、资本实力不强、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储备不充分及IT系统支持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再支持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次表示。
截至今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其资产总额1492.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870.5亿元;负债总额1217.9亿元,其中存款余额1006.7亿元。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村镇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30.5%。截至今年5月末,全国村镇银行不良贷款率0.12%、拨备覆盖率810%。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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