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作者:胡镪文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3日
由成都市经信委牵头制定的《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细则》规定,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向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年度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细则》规定,依法设立的,并报成都市经信委备案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年度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给予注册资本5%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依法设立的,为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并报成都市经信委备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2%保费补贴,对担保机构形成的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可按其代偿损失20%以内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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