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6月12日正式实施。这是首次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需要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七项。基本信息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重大事项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或者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办法》适用于所有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不在要求之列,但非上市公司包含在内。
时值年末,《办法》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贯彻情况出现差异。《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近日调查53家寿险公司官网发现,在“年度报告”、“临时信息”、“ 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处罚信息”等栏目上,存在遮掩问题。
而真正牵动保险公司神经的“偿付能力”、财务会计信息”等披露大限在明年的4月30日,到那时,恐怕将引发另一番震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