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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再上“保险”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马婧妤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1日

  【深圳商报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配套规则出炉,防范风险将落实“到人”。

  12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下发通知,正式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下称《必备条款》),作为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配套规则,该条款自明年起实施。

  通知表示,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存在的风险。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按照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制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文本时,可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同时要求增补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上海证券报供稿 记者 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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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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