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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可代领父亲的款项,但不能随意使用

来源: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

编辑同志:

我叫高文荣,前夫杨昌志1995年到瑞金饭店上班,直到1997年饭店拆掉重建。杨昌志回安徽滁州后一直未回瑞金饭店上班。由于长期分居,我们夫妻于2004年协议离婚,女儿杨宝星由我抚养。2005年,杨昌志曾打过电话问候女儿,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现女儿在赣州第三中学就读,我们母女俩平时就靠我打零工和低保金勉强维持。近日,瑞金饭店的人通知我们,要杨昌志来领取十年的养老金、医保费等经费,逾期不领则自动充公。

我们一直与他联络不上,请问一下,杨昌志的这笔费用可否由他的女儿代领?

高文荣

2011年7月1日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向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纪晓欣律师进行了咨询,纪律师的答复如下:

首先,从人身关系上说,杨宝星没有与他人建立养父与养女关系,杨昌志与杨宝星之间的父女关系是客观事实,所以在无法联系杨昌志、无法拿到杨昌志的授权书的情况下,女儿代领父亲的款项并无不妥。但是代领以后,却不能随意进行处分。理由如下:首先,款项性质并不明确,如果瑞金饭店一直认可杨昌志是其职工,那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该为其缴纳到社保部门,而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但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款项,倾向于推定具有人身依附性。其次,根据你的叙述,最后一次和杨昌志联系是在2005年,至今已经过去6年了,所以杨昌志是否还在世、是否又组成了家庭,都是尚待查明的事实。另外,看2004年高文荣与杨昌志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女儿杨宝星的抚养费是怎样约定的,杨昌志有没有履行完毕,如果履行完毕是否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事实等,都不是简单的由杨宝星或高文荣单方能决定的事实。综上所述,女儿代领可以,但是不能处分。

来源: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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