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4日
身为某大型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的宋立新,被控在担任该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债券交易员期间将多笔债券以低于本单位买入价的价格卖给光大财务公司,使对方赚取巨额利润,宋立新为此收受光大财务公司副总经理杨建刚(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美金140万元(折合人民币1100多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立新死缓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据指控,宋立新任职期间与光大集团下属的光大财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债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将多笔债券以低于本银行买入价的价格卖给光大财务公司,使对方赚取了巨大利润。为此宋立新收受光大财务公司副总杨建刚给予的回扣1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1619580元)。宋立新1993年作案后,一直将受贿的秘密保守了16年,直到2009年才东窗事发。
一审法院认定宋立新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