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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标案升级 三联商社被要求更名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日

  6月24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联商社”)公告称,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下发的[2009]济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对三联商社就779479号“三联”商标合同纠纷起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联商社败诉。

  三联商社被要求更名

  判决称,三联商社于2009年4月就“三联”商标合同使用纠纷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第779479号“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判令被告将该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2009年5月,济南中院受理本案,原定于2009年7月17日开庭,后由于被告三联集团提起管辖权异议及异议上诉,该案推迟至2009年9月22日在济南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1年6月24日,三联商社接济南中院关于本案的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公司承担。

  对于此次事件的影响,三联商社称,济南中院关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并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针对这一事项进行研究,不排除针对此案提起上诉的可能。

  三联集团此案的代理律师郝纪勇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候表示:“三联商社公告称次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继续使用‘三联’商标,是欺诈股民的行为。”依照三联集团的说法,他认为:“三联商社既然输了官司,那么上市公司的名称也要一同被废止,上市公司要更名不能再叫三联商社。

  对此《证券日报》记者致电三联商社董事长王俊洲,王俊洲表示:“目前正在开会谈事情,不方面说太多。”

  就此问题,《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刘晓雨律师,他表示:“所谓的商标使用权重要的意义在于区分,就此案看来上市公司并不一定非要更改名字,因为其服务消费者是下面企业的行为,并非上市公司本身,而上市公司旗下的一些商号可能需要更改名字。”

  同时,刘晓雨律师提出疑问:“所谓商标权是指特定的商品商标、产品标签。但而像此类的卖场争夺的应该是商号的名称,而非具体的商标。理论上从这次判决结果来看,以后上市公司旗下的商号不能再用‘三联’这个商标去宣传,一些宣传行为将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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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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