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为饮酒驾车埋单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李寰 实习生 刘雅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7日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李寰 实习生 刘雅)四川驾驶员李某开车在浙江连撞两车,导致一行人死亡,一车受损,李某负全责。据查,李某属酒后驾车,需向死者家属支付24万余元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李某属饮酒驾车”为由拒绝赔偿。

  日前,成都青羊区法院认为,根据强制保险的“免责条款”来看,只有达到醉酒才能免责,而李某只是饮酒后驾车,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1万余元损失。

  2009年1月28日,李某驾车途经浙江省安吉县境内时,先后撞上一辆轿车和一位行人。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其后,李某的车主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各项费用242000元,另外还要支付被撞的轿车车主一笔钱。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青羊区法院认为,驾驶员李某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约定,该条款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项目不予赔偿。

  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问题,李某虽系饮酒后驾驶被保险的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但根据《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的车辆,而李某被认定为饮酒。醉酒和饮酒在本质上有区别,因此,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义务不能免除,对该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项目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应予赔偿。

分享: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金共赢(赣州)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金资讯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