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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责险发展走向纵深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谢柳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0日

    日内瓦协会6月17日在中国首次举行国际责任保险大会,主题为“探索中国环境责任保险:保险行业及客户的商机?”。会上,专家们纷纷为中国如何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出谋划策。

    “采取综合手段,特别是运用保险手段,加强环境污染的防范和事后处理,已成为当前解决环境污染的重要课题和手段。”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在大会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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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士再此前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一项调查也显示,65%的人认为“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将是确保受害人从造成污染的企业得到赔偿的一个好方法”。调查还显示,超过76%的人担心环境污染会影响日常生活,80%的人表示“如果有企业因为污染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或使财产受到损失,会向这样的企业索赔”。

    从研讨、试点向纵深发展

    董波介绍,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我国环责险已开始从研讨、试点向纵深发展(000001,股吧)。

    据介绍,2004年,保监会召开了第一届责任保险论坛,其中将环责险提到了议事日程,并加以推动。2006年,保监会与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启动了环责险制度;2007年,保监会与环保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推动环责险的总纲领;2008年,保监会与环保部开展环责险试点。

    董波指出,我国环责险取得了一些成效。

    第一,试点区域不断扩大,目前江苏、湖北、湖南、浙江、福建、辽宁、上海、重庆、四川、云南、广东等11个省市已经在全省或部分区域开展了不同领域的试点工作。

    第二,相关环责险产品日益丰富,多家财险公司推出了多款环责险产品。“希望国内保险公司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公司合作,也希望国际再保险公司为中国环责险提供更好、更坚实可靠的再保险支持,以便环责险得到更好的发展。”董波表示。

    第三,投保企业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已有近600家企业投保了环责险,部分省市投保比例较高。

    第四,环责险相关法律法制环境不断完善。保监会配合环保部下发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的重点企业,应当购买环责险。一些试点地方也不断推动环责险的法律法规建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河北、上海、江苏、河南有关地方出台相关立法文件,提出了鼓励环责险的内容。

     艰难推进 

    董波认为,尽管环责险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良好开端,但由于制度不完善,法律缺失,企业意识不强,以及社会公众不理解,认识不到位,环责险在我国的推进比较艰难,“目前我国环责险还处于萌发期,刚刚开始”。

    瑞士再保险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陆勤介绍,两年前,瑞士再与人保财险云南分公司在昆明合作,针对滇池附近的几百家企业,进行环责险的再保安排。但到目前为此,市场发展与预期有距离。

    “有一个挺有意思的情况,责任追究的时候,很多排污企业付的是行政处罚,或者是直接损失,很少把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失补偿算进来。”陆勤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社会现实下,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愿花钱买保险,而保险公司担心逆选择及展业费用高,销售不积极。

    的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少,但现实中重大污染之后该如何赔偿却无法可依。但值得注意的是,5月25日,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提出了框架性指导意见。接下来,对每个污染项目确定污染损害鉴定标准,成了业内人士的共同期待。

    此外,保单与实际需求差异大也是环责险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例如,目前市场上的保单,只保突发性污染,不保渐进性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土壤污染除外;保单限额偏低等。

    在陆勤看来,对于环责险来说,企业风险管控能力与保单责任限额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保险公司一定要把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与保单限额的关系建立起来。保险公司如果提供高限额保障的话,必须建立在企业有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上。当然,保险行业也要支持投保企业进一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董波透露,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完善环责险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加强有关制度建设;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各地试点工作。董波认为,尽管已经有数百家企业投保环责险,但与中国存在环境污染的企业比较,数量非常少。

    据悉,保监会还将继续鼓励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针对环责险创新开发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积极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险产品,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希望国内保险公司积极向国际同行学习,积极向国际上具有较强实力的再保险公司学习,也希望国际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技术和支持,以便更好地发展环责险。”董波表示。

    国际专家支招

    针对中国发展环责险,多位外国专家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慕尼黑再保险风险责任及保险负责人Christian Lahnstein认为,要强化污染者付费原则,并扩大污染者概念。“主要污染者虽然是高危机器和设备的运营商,但生产加工的上游、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下游,以及为有争议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银行,甚至规划和监管部门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发展环责险,除了严格承保和严格风险评估等技术层面要求外,慕尼黑再保险高级顾问 Ina Ebert认为,中国不仅需要侵权法还需要专门法,类似于美国的《石油污染法》等。

    Ina Ebert还提出,要让大企业购买环责险,强制保险也许是一种解决方案。“这样保险覆盖面更广,使得潜在的侵权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否则很容易出现大企业不买小企业买的状况”。

    瑞士再保险亚洲意外险核保执行董事彭凯彤则认为,在中国发展环责险最关键的:一是建立合适的法律法规机制;二是企业提高风险管控水平、防止污染事故发生,“至于是否强制并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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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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