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额贷款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6日
小额贷款由于其借贷额度小、对担保以及抵押要求不高的特点,自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一定福利救济的责任。发展到如今,除了不考虑机构本身运营成本问题的纯福利性小额贷款外,小额贷款机构渐渐分化为商业性和公益性两大类。两种旨归反映了资本的趋利性与扶贫的公益性之间的不可兼容性,近期的印度小额贷款危机便是这对矛盾的平衡被打破后暴露出来的恶果。
印度小额贷款危机中出现了85名居民因无力还款而自杀的惨剧;危机更是波及小额贷款的发源地孟加拉国,在那里,小额信贷业被总理哈西娜指责为“以脱贫的名义从穷人身上吸血”。正是因为小额贷款面向的客户大多数经济实力脆弱,所以一旦当公益性小额贷款缺位,市场过度商业化到要从穷人身上谋取不恰当高额利润时,它面临的不仅是资金链的断裂,还有道德方面的拷问与谴责,以及久久无法恢复元气的小额信贷环境。尽管我国的小额贷款市场无论在贷款对象、利率标准和风险监控方面都与印度大不相同,但在此次危机的根源——小额贷款市场过度商业化的问题上,我国并不具备比印度更优越的经验。由于起步较晚,我们甚至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扶助贫困人口的小额贷款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商业性和公益性是如何平衡的呢?
在我国,商业性小额信贷市场上主要由正规银行、专门小额借贷机构等来提供服务,其中占60%至70%市场份额的农信社以及大多数民间小额借贷机构都是面向农村开展业务;有关文件对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的定位也强调了其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引导农村金融创新的作用——服务“三农”是小额贷款的立身之本、应有之义。然而小额贷款也无法回避农村金融的矛盾特性:农业产业的不稳定性和低回报率。
资本总是“嫌贫爱富”,小额农贷时有逾期、利润低都是现实存在的问题,农信社作为支农主力军有时还存在“惧贷、惜贷”的心理,那么政策规定“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面对纯农业贷款时的有所保留就更容易理解了。据报道,目前全国范围内小贷公司贷款主要投向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和工商业,农业所占的贷款份额并不算高。这种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如在浙江省,政策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不超过50万元的客户,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但实际上,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经常大于50万元上限,资本回报率也高,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更愿意紧贴上限、甚至超过上限为中小企业发放单笔50万元上下的贷款,而不是为农户发放单笔小于10万的贷款。这样就偏离了政策制定时,希望小额贷款能够引导资金分散流向农村等不发达地区,扶持贫困人口的初衷。
因此商业性小额贷款在扶贫支农上存在着天然的局限性,由于资本逐利而产生的金融盲区亟待由公益性小额贷款来补足。所谓的公益性小额贷款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专注于服务贫困人群的资金。由于其利润所得只需要能够覆盖其运营成本即可,不以追逐更大利益为目的,其扶贫的宗旨和贷款对象就不会偏离方向。
遗憾的是,由于受到制度滞后、合法身份缺失等问题的制约,我国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迟迟难以步入发展轨道。“中国小额信贷之父”杜晓山教授曾介绍道,在我国最贫困地区对最贫困群体进行扶持的基本上都是公益性的小额信贷机构。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关于公益性小额信贷业务或机构的政策或监管法规。政策法规的缺位不仅使公益性小额贷款组织在税收、经营上无法享受任何政策性优惠,甚至在开展业务时,借户由于对其身份认识不明,对贷款利率的设定还会产生诸多质疑。
除了法规方面的滞后,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由于“只贷不存”的限制而在资金方面显得有些捉襟见肘。目前公益性小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国内公益性组织捐款;部分银行机构,比如农行也已经开始尝试为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批发资金。政府完全可以在此处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比如说采取专项财政拨款来充足公益性小贷资金源;以及大力倡导更多的金融机构为公益性扶贫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批发贷款资金,政府相应为其提供贴息……
农户贷款难是世界性的难题,在大型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却步观望时,小额贷款恰恰能在广阔的农村天地大展身手。据统计,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贷款余额2408亿元,一季度累计新增贷款427亿元。同时,尚有不计其数的民间资本在场外跃跃欲试,大家看好小额贷款高于传统制造业的资本回报率,以及如能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后的美好前景。但我们千万不能忘记,除了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大户们,更为广泛的贫困人群具有更迫切的金融需求。面对这部分需求,公益性小额贷款能够更恒定、更有针对性地加以支持。作为发展中大国、农业大国、农民大国,我国要从印度危机中看得更为深远,及早改变目前公益性小额贷款的短腿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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