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刘雨田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7日
日前,绿大地“欺诈门”东窗事发,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此“欺诈门”事件一经媒体曝光,舆论哗然。
其实,绿大地欺诈上市绝非个案,类似欺诈上市的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并不鲜见,只是有些还“混”在股市中,尚未露出其“庐山真面目”而已。远的不说,近的就有胜景山河4月6日二次上会遭否。此前不久苏州恒久亦在上市前夜被突然叫停,更甭提4月27日11只新股过会被否者高达8只,其中不排除被否原因为欺诈上市。
欺诈上市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有四: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弊端使然。其弊端主要体现在证监会承担了交易所本应承担的发行审核责任,又缺乏监督机构,无疑增加了其中的寻租空间。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由于缺乏退市制度,市场投机气氛较浓,孕育了造假行为,只要IPO发行成功,就能在股市里“混”。三是惩罚力度过小,震慑力不足。四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为追求所谓的“政绩”,明知有些公司弄虚作假,过度包装,有欺诈上市之嫌,也睁只眼,闭只眼。
笔者以为,对于欺诈上市,我们不妨采取以下根治之策:
首先,进一步完善欺诈事实的发现机制。发审委目前的审核主要是形式审查。就欺诈而言,其送审的资料本身都是真的,符合发审委的形式要求,但其内容却是假的。实践表明,大凡财务报表做得很漂亮,业绩好到令人难以置信,且又难以自圆其说的公司,大多有欺诈上市之嫌。发审委不妨择其要者立案调查,以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将其风险消除于萌芽状态。
其次,改革发行审核制度。交易所、证监会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由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督,两者各归其位,加大其中权力制衡力量,就有可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发生。
再次,不妨由投资者和第三方力量来鉴别公司的好坏。据了解,在美国资本市场,交易所、监管部门只管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多是依赖投资者和第三方力量完成。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治理股市的成功经验,扩大投资者的参与权、话语权,通过加大其对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力度,使好公司“锦上添花”,坏公司成为众矢之的。同时,为把好上市公司的审核关,杜绝欺诈上市违法违规行为,建议证券监管部门:一是在上市过会被否后至少3年内不予考虑其过会问题,若二次过会再遭否,则将其列入“黑名单”,从此不再予以过会。二是对过会得以通过的上市公司设公示期,将其主要资料公之于众,广泛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如发现其可能存在严重问题,就立案调查,待问题查清楚后再决定其上市与否。
再有,加大欺诈上市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绿大地之类的造假公司之所以为欺诈上市不择手段,说白了,既因为能通过欺诈上市谋取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又因为在“欺诈门”败露后,仅需付出很低的违规成本,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何乐而不为?拿绿大地来说,2006年11月,绿大地首次IPO曾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但此后绿大地却上市成功。问题如此之多的绿大地居然能通过层层关口欺诈上市,这的确应引以为鉴。希望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以绿大地为标本,从重处理欺诈上市事件。一方面要全面追究绿大地公司、原公司高管、保荐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将其问题处理情况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应通过绿大地欺诈上市事件,来推动《证券法》与《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完善监督举报机制、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以最大限度杜绝该现象的发生。
最后,建立健全退市制度。1995年至2002年8年间,美国股市共有7000多家上市公司退市。正因为退市已成为美国股市的一种常态,所以美国股市才能培育出了诸如微软、IBM这样世界知名的大公司。我们同样也可以运用退市制度,将在上市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而激起投资者“用脚投票”的公司,由场内市场转至场外的新三板市场交易,以遏制欺诈发行现象的发生。
“欺诈门”为IPO敲响警钟,同时也在拷问上市公司的诚信度。愿我们的企业能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在“讲究诚信”四字上做好文章。法律、他律、自律这“三律”形成合力,欺诈上市之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率才有望降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