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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益输送有了“紧箍咒”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吴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为同一基金公司不同组合的同向交易设定“无价差原则”,而不同组合同日反向交易则被严格叫停。由此,公募基金为专户“抬轿”、多只基金为明星基金拉升重仓股提高基金排名等被基民诟病的基金利益输送问题,将被套上“紧箍咒”。

  完善公平交易制度2008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交易监控和分析评估、报告和披露等进行指导和规范。

  证监会相关人士透露,三年来,基金公司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逐步对内部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专门的公平交易制度,并加强公平交易制度的落实执行。同时,监管部门会同交易所、托管行等对基金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促进基金公司公平交易管理水平的提高。不过,目前在公平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由此,修订稿从三方面完善了《指导意见》:

  其一,《指导意见》未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目标和要求,量化标准的缺乏导致法规的操作性受到影响。对此,修订稿第二十条明确:“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其二,《指导意见》中的内外部约束机制,随着基金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数量日益增多、投资策略逐渐多样化而渐显不足。一方面,考虑到不同组合之间可能通过同日反向交易,尤其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修订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另一方面,为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约束与监督,修订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其三,《指导意见》未明确基金公司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平交易制度的具体内容。修订稿第五章规定,自发布实施后次年,基金就需在季报、年报中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等信息;同时,基金评价机构也需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实施效果有观后效尤须一提的是,修订稿首度将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即一对一、一对多)悉数纳入公平交易制度中。

  对此,某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保、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产品目前并无披露信息义务,客户也不希望将投资信息泄露,若在这方面做出强制规定并不合理。但业内人士表示,修订稿的出台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利益输送问题,关键要看实施细则是否能完全堵住目前存在的各种漏洞。德圣基金研究中心江赛春表示,如果实施细则十分完备,或将达到完全解决利益输送的问题。“此前《指导意见》在实施中没达到预期效果,正是在于执行的力度和实施细则的覆盖面。”

  一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政策的时滞性使其永远赶不上形势。从目前情况看,要从根本上解决利益输送问题仍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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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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