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作金融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由于金融租赁业务具有既可融资又可融物的特性,农村金融租赁市场前景广阔已得到大多业内人士的认同。
继船舶、航空等大型装备的金融租赁业务之后,农村与农业金融租赁的业务发展前景与市场潜力,开始为监管部门和金融租赁业关注。
重庆农商行曾希望发起设立一家拥有控股权的金融租赁公司,可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
虽然金融租赁业务拥有种种传统业务难以比拟的优势,可在金融租赁业务领域,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尽情表演形成了反差,农村信用社只是一个孤独的旁观者。
“农行发起设立的农银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定位于‘三农’,可据其目前的发展业务客户来看,包括巴西航空工业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香塘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等,主要客户并非涉农企业。”一位长期从事农村金融工作的人士指出,要想真正撬动农村金融租赁市场,恐怕还离不开与“三农”有着天然联系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想更加深入地参与到金融租赁市场,就需要监管部门降低准入门槛。
有专家提出,对于银行系租赁公司而言,1亿元的注册资金的门槛并不高,但投资主体作为控股主要出资人的门槛太高,这使得许多地方中小银行被拒之门外,而地方银行恰恰被视为支持中小企业的重要力量之一。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区域性银行开展小型租赁业务,能有效促进当地小型企业发展,同时规避银行贷款风险。他建议,“区域性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时,我国应放宽对其总资产的要求,使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取得开展融资租赁的平台。”
尽管市场空间大,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仍然提醒,目前农村和农业金融租赁市场仍然存在着问题。其中,由于农业经营者实力弱,面对自然灾害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应对能力弱等因素,造成风险控制难度大。农村和农业金融租赁面对的都是较小规模的投资人,处于单位价值较低、运营管理成本高、收益较低的不利局面。
或许以上问题也将成为阻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屏障。国家也可考虑出台相应鼓励扶持政策,支持有实力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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