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日报网 作者:黎光寿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5日
一份寄自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情况反映》显示,国有独资焦作化电集团在其所控股的河南宇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中出现巨亏。该办事处称,焦作化电公司高管涉嫌逃废金融债务。
调查显示,改制后形成的昊华宇航与焦作化电集团一起,成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被告,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焦作市国资委主任程玉国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该市国有企业改制均征得上级政府同意。
改制后被卖给央企中化集团下属子公司昊华集团的昊华宇航否认了该项指控,他们认为发生债务的化电集团和昊华宇航没有任何关系。
追债追出的改制灰幕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经理张松涛说,2002年8月7日,焦作鑫安集团向工商银行焦作民主路支行借款5879万元,由化电集团提供担保。该借款在2003年4月29日到期后,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借款,化电集团未履行担保责任。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从2003年到2005年,工商银行焦作民主路支行多次催要此借款,鑫安集团仅归还本金50万元,并在催收文书上签章确认。但焦作化电集团未履行担保责任,拒绝签收民主路支行发出的《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资料显示,焦作化电集团成立于1966年,是河南省氯碱行业的骨干企业。2001年5月28日,化电集团实施股份制改造,以价值1.06亿元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联合中国华辰经济技术发展中心等三家企业,共同设立了河南宇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股份)。焦作化电持有其国有股份7600万元,占股95%。
据介绍,焦作化电所出资的经营性净资产包括2.6亿元资产及1.5亿元负债。其中2.6亿元资产包括生产厂房、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优质资产。化电集团2000年11月30日的改制报告显示,与经营无关的资产及负债不进入新公司,大部分职工及全部离退休人员不进入新公司。
“当时工商银行基于化电集团拥有对宇航股份1.06亿元净资产出资,有偿债能力,才同意化电集团提供担保”,长城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2004年4月13日,宇航股份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由国企变为民企,名称变更为“河南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化工)。这次改制中,受让化电集团所持宇航股份股权的,正是化电及宇航股份的高管赵胜利、徐何红等20人。
资料显示,2004年11月16日,20名持股人将其25.42%股份转让给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河南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宇航);2010年4月21日,20名持股人将手中剩余的69.57%股份全部转让给昊华集团,昊华宇航成为昊华化工全资子公司,获取了3.59亿元转让款。
2005年7月,这笔债权被转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开始了长达5年的法律诉讼。
改制中的损失
焦作市政府 【2004】29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显示,“鉴于化电集团与宇航公司生产关联度很强,优势资产已进入职工人数相对较少的宇航公司,且国有资产退出没有上市交易,决定在化电集团整体改制时,改制后的宇航公司必须对其实施整体收购重组。”
焦作化电集团和20名受让人签署的 《河南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协议书》也称,“乙方(受让方20个自然人)中的高管人员同意将其在改制后宇航公司的股份质押给市财政局”。
长城资产有关人士表示,宇航化工改制过程中,公司高管违背上述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在未对焦作化电进行整体收购的条件下,将所持股份卖给了中国化工集团下属子公司中国昊华集团,获利超3.6亿元。
原焦作市财政局副局长、焦作市国资委主任程玉国表示,对赵胜利等高管是否质押股份给财政局不知情,并确认化电集团没有被收购,还是焦作市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亏损企业。昊华宇航母公司昊华集团的上级公司——中国化工集团企划部主任刘雅雯未作回应。
焦作化电年检资料显示,改制前的2003年,其资产总额为85388万元,负债总额59219万元,净资产总额25339万元,税后利润为3374万元。
2004年改制后,资产总额降为48960万元,负债总额30179万元,净资产总额为18781万元,营业额降为17636万元,税后利润为-6450万元。
2005年2月20日,河南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化电集团 《审计报告》载明:“本公司对河南宇航化工有限公司原投资额为132234475.41元,国有法人股退出时形成损失42807875.41元,收回资金89426600元。”该审计报告还注明“该项资金已转交给焦作市财政局”。
为何焦作化电在改制后形成巨额损失?焦作市国资委主任程玉国称不知情。昊华宇航财务总监董元生不认同改制形成亏损,表示企业亏损很正常,一般是经营性亏损。
焦作市国资委企业改制科科长、原焦作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工作人员申国梁告诉记者,焦作市政府派驻化电集团的改制工作组已撤出,撤出时间不清楚。
高管涉嫌自买自卖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2003年11月30日国资委发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严禁管理层自卖自买国有产权”。但在焦作化电转让其持有的宇航化工《股权转让协议》中,签字双方均为化电集团法定代表人赵胜利。
资料显示,这次股权转让中,赵胜利持股总数高达391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41.5%。一份宇航股份内部股东名册显示,赵胜利个人持有的股份达390万股,金额458.9万元。公司中高层干部总持股数高达59.7375%。法律人士称:“在2004年股权转让时,赵胜利及徐何红的身份很特殊,他们明知化电集团拖欠长城公司债务,非但没有清偿,且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化电集团国有股权转让至其个人名下,属于恶意逃废债务。”
昊华宇航法制办主任梁海水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宇航股份改制实行全员持股,20个自然人是公司高管,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是自己持股以外,其他人都是代持股。
曾在焦作化电和宇航化工工作的多名职工告诉记者,焦作化电以及河南宇航共2000多名职工,宇航公司改制时,每人限购一万股。
财政局收股权转让款无依据
谁支付了收购宇航股份的资金?一份由焦作化电与赵胜利签订的《收付款项证明》显示,该集团2004年8月25日收到赵胜利缴纳的出资转让款3910万元。而化电集团于2004年9月26日出具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显示,收到河南宇航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8942.66万元。
法律人士认为,如果《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为真,那么转让款的支付人为宇航股份,化电集团转让的国有股权却登记在赵胜利等20人名下,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收付款项证明》为真,如何解释9月26日的收据,是一个问题。
“宇航股份的这次改制,财政局收取了本该属于焦作化电收取的股权转让款,还造成了母公司的亏损。”长城公司张松涛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宇航股份的改制过程中,焦作市财政局接收的股权转让款没有依据,涉嫌抽逃国企注册资金。
上述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显示,截至2003年5月31日评估基准日,焦作市财政局确认的宇航化工除土地外的总资产为3.7亿元,负债2.5亿元,净资产1.15亿元,化电集团持有股权所对应的应退出国有资本为1.09亿元,在进行相应扣除后,焦作市政府决定将剩余净资产8942.66万元向化电集团和宇航公司的职工出售,但股权转让款要全额上缴市财政。
长城公司律师表示,宇航化工是由焦作化电用净资产出资与其他股东一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便是国有资本从宇航化工中退出,也应当是化电集团出资收回,而不是焦作市政府将化电集团的出资收回,但该款却上缴焦作市财政局,该行为没有依据,且涉嫌抽逃企业注册资金。
记者4月27日造访焦作市财政局,办公室一负责人表示不知情。
焦作市国资委主任程玉国4月29日在北京告诉记者,焦作化电属国有企业,其出资成立的企业对应股权也属于国有,由财政局收取化电集团持有的股权转让款没什么不应该。
记者问,财政局收取焦作化电所持有的股权转让款后,是否由财政代为归还相关债务,或者核减焦作化电的部分注册资金,他表示没有。
资料显示,焦作化电两次用以资抵债的方式将部分优质资产抵偿给昊华宇航。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认为此举令人生疑,“属于虚假的以资抵债”。昊华宇航公司总会计师董元生、法制办主任梁海水和焦作市国资委主任程玉国等人则表示,企业间的债务很正常。
两次以资抵债分别发生在2004年12月31日和2009年4月。长城公司人士表示,根据上述市长会议纪要,截至2004年5月化电集团欠昊华宇航公司1.02亿元,而在2004年12月第一次抵债时,却达到了2.19亿元,短短几个月增加了1亿多。该人士表示,“即使上述数据为真,化电集团所欠宇航公司的债务已经在2004年12月31日抵偿完毕,怎么可能在第二次抵债时仍高达1亿多?”(来源:每日经济新闻)(黎光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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