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王小平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5日
策划人手记
我国保险业正在编制的“十二五”规划中,确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目标和思路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十二五”期间,一方面,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与矛盾凸显并存的新阶段,如何构建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并举的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成为此期间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而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我国保险监管也需要积极地适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形势新变化,跟进其先进的监管标准和手段。在这阶段,有一件必然发生的事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即欧盟历时十年、投入巨大人力和物力进行研究和开发的“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指引,将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尽管此前有关欧盟偿付能力II的话题曾在业内热极一时,但我们认为,当行业在谋划中长期发展的目标及其制度框架时,亟待对欧盟偿付能力II的核心内容进一步系统性地研究,以避免既往研究中的误读可能造成的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误导。
本期《保险周刊》特别邀请三位关心这个重要议题的精算界人士,针对欧盟Solvency II项目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以财经对话方式进行探讨。三位嘉宾,不仅是精算业界和学界的典型代表,而且体现了我国保险界老中青三辈人的不同视角,他们的独到见解、思想碰撞,或将对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提供一份参考。
欧盟Solvency II 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是什么?在制度方面和技术方面,实施的主要困难或挑战有哪些?
周军:Solvency II是欧盟对其成员国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所提供的一份监管指引,是欧盟对其成员国保险监管的统一要求和最低标准。欧盟推出Solvency II有三项目标:第一,推动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第二,提升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和竞争力,包括在困难情况下的生存能力;第三,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陆健瑜:针对第二和第三项目标,我补充以下三点:
二十年前,欧美保险市场就已经意识到,传统的保障型寿险产品已经饱和,平均每个人都有几份保险合同,不再需要更多保险了。在这个背景下,保险公司纷纷开始关注资产保值增值型产品,尤其是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属于保障成份的保费占比越来越少。相反,大量的保险合同却向客户提供资产回报率的最低保证,这就大大加剧了保险公司负债的波动风险。这是欧盟原来及现行的Solvency I 所没有考虑到的新问题。
资产方面,除了传统的股票市场始终存在的风险外,资产证券化及其金融衍生品开始出现,比如债务抵押债券(CDO)和信用违约掉期(CDS)产品,曾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使一家公司的数十亿美元灰飞烟灭。保险公司开始意识到,他们突然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都面临着巨大的波动风险,而以前的偿付能力标准或风险管理工具根本无法应对这些风险。
以前的保险公司多是相互制组织形式,但最近二十年来,都纷纷改制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很多还是上市公司,因而每季度都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经营业绩,每个月都需要向股东提供经营报告,这对公司的管理行为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一种典型的弊端就是,股份制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加注重公司的短期业绩而不是如何实现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许多公司的高管为什么热衷于投资风险极大的CDO产品?主要原因之一是,当固定利率投资产品的回报处于低位时,CDO可以帮助修饰短期业绩。
这些问题和矛盾,都不是原来的Solvency I可以解决的,至于Solvency II能否解决,那就难说了。
谢志刚:我想针对第一项目标作些补充。2005年,为了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风险资本标准,我到美国采访了多位当年参与研究和制定风险资本模型(RBC)的精算师。首先关注的问题就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为什么要推出RBC报告制度?是因为之前的简单比例模型不能反映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因而要用更先进的RBC来代替么?我所获得的答案是,从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角度,几乎不可能证明RBC方法一定比旧方法更好。美国推出RBC报告制度的最大好处,在于这套制度大大加强了联邦政府的监管权力和影响力,使过去由各州自成一体的保险监管体系朝着由联邦政府统一监管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也因此促进了美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如果我们把美国的一个州比作欧盟的一个成员国,在其实行RBC报告制度之前,联邦政府对保险监管甚至连一个统一的指引都没有,完全由各州自己监管,方法五花八门。在这样的监管体系下,很难想象一家在美国的多数州都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如何应付各州不同的监管,如何做大做强。这或许也是美国当时虽有数千家保险公司,但却缺乏特别有影响力、类似于欧洲的慕再、瑞再、ING那样的跨国公司的原因所在。
对于欧盟的保险监管,除了从原理上进行些分析外,同样无法证明现行的Solvency I 一定不好,更无法保证将来的Solvency II一定比现在的好。但对于第一项目标来说,效果是肯定的。
周军:要了解Solvency II的背景,必须说说欧盟的“兰氏计划”。2000年6月,欧盟部长理事会邀请Lamfalussy男爵组织一个研究小组,评估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效率并对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提出改进建议,该建议于2001年3月获欧盟理事会通过,其核心目标就是要促进欧盟金融监管朝着建立统一市场体系进行改革,打破各个成员国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独立和分割,促使欧盟金融市场朝互相协调和统一的方向发展。欧盟Solvency II 的基本框架,完全是按照兰氏计划的设计进行的。
此外,欧盟的Solvency II在很大程度上与银行业推出巴塞尔协议 II(Basel II)有关,因此被称为“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欧盟从Solvency I到Solvency II的跨越过程,几乎完全平行于银行业从Basel I 到Basel II的过程,而且都采用了“三支柱”框架,通过各支柱下的措施来控制各种风险。Solvency II的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包括责任准备金要求和资本要求两个主要指标,而资本要求又分为法定最低资本要求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第二支柱主要是对非量化风险的监管要求,包括公司治理、对风险和偿付能力的自评等等,是为了给监管者和公司管理层提供及时、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第三支柱是对公司内部、监管部门、相关利益方和社会公众进行恰当的信息披露的要求。
陆健瑜:从Basel I 到Basel II的演变过程,也需重新审视定量模型对风险管理究竟有多大价值的过程。Basel II的第一支柱其实就是Basel I,是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颁布的,内容简单明了:资本充足率为8%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各国都为达到该标准对银行业注入巨额资本。但自其实施以来,银行照样在发生破产,经典故事包括英国的巴林银行。原因在于,资本充足率主要控制可量化的信贷风险,而导致经营失败的主要风险往往是难以量化的操作风险、治理结构风险,等等。因此,将资本充足率要求作为一个支柱,在其基础上另加两条支柱。这个过程本身很简单,但真正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却有很多,除了需要研究模型的作用外,更需要对风险和不确定性本身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其对管理决策行为的影响。举例来说,在这次美国的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海啸中,因购买次级债衍生品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往往是一些有实力的著名金融机构,他们可是金融业中的行家里手,但为什么要买连自己都看不明白的东西呢?
谢志刚:我们常常将Basel II 和Solvency II 的基本框架称之为“三支柱”框架,但我个人更倾向于将其表述为“三层次、三支柱”框架。“三支柱”,哪怕以后再增加几条支柱,都是控制风险的技术手段和工具,是横向的。而“三层次”则是强调一套监管体系的制度层面,是纵向的。Solvency II 框架中的三个层次包括:第一层次,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包括监管立法、授权监管主体以及设定明确的监管目标;第二层次是监管措施和标准,包括各监管支柱下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第三层次是监管措施的实施和监督体系。
实践证明,技术与制度只有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发挥有效作用。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来说更是这样,必须要强调监管制度的法律保障,监管者经法律授权依法监管,知道自己想做什么、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这比制定“三支柱”下的具体标准更重要。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