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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新规加速行业洗牌 利于控制信贷市场风险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姜瑜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4日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稿》有利于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控制信贷市场的风险。

  有效控制信贷市场风险典当业虽有明显的金融特征,但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其中,企业资金非法拆借行为和非法集资活动较为突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王国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某典当行先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后又签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并向某公司发放当票,但公司并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从双方当事人的订约目的考量,并无典当的真实意思,纯属企业资金非法拆借行为。此外,有的典当行规避融资监管,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民间借款,演变为非法集资活动,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

  对此,《意见稿》规定: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并明确规定典当行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也就是说,典当行只能根据借款人货真价实的当物,提供相应的当款。《意见稿》规定,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不动产,并特别指出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

  行业“洗牌”加速《意见稿》还对典当行的准入门槛、股权变更,作了新规定。

  在准入门槛方面,此前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意见稿》规定,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在股权变更方面,《意见稿》明确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三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专家表示,“此前期限为一年,可能出现违规贩卖牌照、随意转让现象,3年期的限制能有效控制典当行业的风险,并保护典当人的权益。”此外,《意见稿》将把个别存贷款违规操作的典当行“清理出门”,整个行业将面临新一轮“洗牌”。

  为上市做好铺垫《意见稿》还有一个亮点值得关注:一旦条件、时机成熟,典当行也可以上市融资。

  《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这说明《意见稿》为未来典当行的上市进行了法律法规的铺垫,国外的典当行业发展较早,已有不少进入股票市场。”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市典当行业协会会长郭金山指出。

  但是,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从规模上看,国内典当行仍处于中小企业发展阶段。而且,典当行作为融资行业,若想上市,就要面临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所以,目前典当行上市还欠一定火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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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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