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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纠纷受理制度亟待完善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詹安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规模的证券市场之一。但是自2000年开始,由于上市公司各种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各类证券欺诈案件逐渐爆发,遭受损害的投资者要求获得赔偿的愿望逐渐高涨,各地投资者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在这种压力下,法院没有就介入证券市场与中国证监会达成一致意见,而是建议中国证监会尽快呼吁有关部门成立对证券市场纠纷调处的机构,来调解和处理市场发生的各种纠纷,为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设置屏障。而大庆联谊案作为我国法院首批受理的证劵市场虚假陈诉侵权赔偿案件,它的胜诉对证劵民事赔偿有重要的意义。

  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公司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消息公布后,股民马上开始抛售手中的股票,为此,大庆联谊股票价格暴跌。

  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不断规范和发展阶段,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应该逐步规范。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已出现了这些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经研究,对上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出来之后,受到了舆论的猛烈批判。最高人民法院也积极开展对证券市场侵权赔偿程序和实体操作问题的研究。2001年,更多证券市场欺诈案件曝光,特别是银广厦虚假陈述事件导致整个市场震动,广大投资者积极要求法律保护的呼声,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法院开始介入证券市场,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但是,该司法解释只是从程序上解决了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诉讼时效、诉讼方式和前置程序的问题。同年1月18日,律师代理3名投资者首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庆联谊,同年1月24日,哈尔滨市中院受理这3位投资者的起诉,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诞生。同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大庆案涉及原告人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因此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均没有先例可循,代理律师严格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以法学理论为指引,结合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参照国外集团诉讼的实践经验,并充分发挥创造力,首次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全面实践。

  2003年1月27日,代理107名投资者提起共同诉讼,法院当场立案,中国证券民事赔偿首例共同诉讼案诞生。2003年2月17日,代理274名投资者提起共同诉讼,法院当场立案,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二例共同诉讼案件诞生。2004年8月19日,哈尔滨市中院对代理的381名原告作出一审民事判决,8月26日在上海向代理人送达了判决书,其中239名原告胜诉,88名败诉。总获赔偿金额570万元,与请求额1022万元相比,获赔比例为55%,申银万国对其中的43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2002年1月至200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诉讼只限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仍然处于暂不受理阶段。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试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行为属于市场操纵行为。同时,有关内幕交易主体、行为和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也更加细化,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支撑。

  但是,对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虽然在《审理证券民事赔偿规定》中从实体方面给予中小投资者特别的保护,在因果关系推定、归责原则设置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但是在诉讼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采取较为方便和有效的诉讼方式,而采用单独诉讼或者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方式,并且坚持前置程序等要求,这仍然给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吸收和借鉴美国集团诉讼优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为证券民事赔偿纠纷的受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为群体性纠纷化解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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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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