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刘志杰 佘洋 孔奕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信用卡在自己手里,手机短信却显示,一天内信用卡分6次被刷卡消费94950元。今年4月26日,冯某向长沙市经侦支队接报案称,他的白金信用卡被人冒用。
冯某的白金信用卡透支上限是10万元,但这张卡的信息却被别人“克隆”了。4月17日,宋某拿着一张“克隆”的信用卡给犯罪嫌疑人刘某,让刘某找人套现。刘某找到家住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的潘某,请其帮忙耍POS机套现,并承诺按套现金额6%支付潘某好处费。4月18日上午,潘某拿着这张“克隆卡”,在湘雅路一油漆经营部、长沙市新宝南通讯市场一通讯器材店的POS机刷卡,套取现金94950元。
5月8日,刘某再次持一张其他银行的信用卡找到潘某套现时,被经侦支队民警抓获。事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之中。
经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蔡赛文提醒市民,平时不用的储蓄卡、信用卡不要随意丢弃,以免账号信息被人“克隆”。除了在银行取款,在饭店、商场刷卡消费时,也要注意保护密码。
[银行卡犯罪常用手段]
近几年来,银行卡犯罪较为突出。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
1.“克隆”受害人银行卡窃取账户资金。
2.在受害人使用ATM取款机时,由一名犯罪嫌疑人以“丢包”的方式转移受害人视线,其他团伙成员相互掩护,伺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将受害人银行卡掉包。
3.以银行名义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诈骗,如编造“银行卡因某次消费发生资金交易,请立即付款”。受害人根据短信要求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或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账户资金损失。
4.犯罪嫌疑人在秘密盗取受害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后,通过银行开通的电话银行业务,将受害人账户资金转入多部手机内,随后伺机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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