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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余额凭缴费收据可继承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李子君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公众意见。其中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养老保险如何继承,成为《规定》公布之后公众最关注的焦点。业内人士指出,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中途死亡,个人账户储蓄额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的,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凭缴纳收据,可全部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退休后死亡的,一般可领取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个人账户储蓄额尚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为规范管理,《规定》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业内人士分析,养老保险余额允许继承说明社会老龄化在加剧,劳动力在减少。与此同时,《规定》也彰显了人性化,继承者可以将这笔继承来的费用,用于丧葬费,相当于变相提高了丧葬费和抚恤金,因此《规定》可以有效保证死亡者和继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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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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