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深度视野 >> 正文内容

新资本监管标准应让各方满意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谢宏章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银监会近日发布消息称,我国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系统性银行和非系统性重要性银行需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银监会称,新监管要求将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下称巴塞尔Ⅲ)更为严格,但不会对银行产生太大影响。另据了解,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在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中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重要成员经济体之一,在巴塞尔Ⅲ基础上,从严监管,提出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如期实施,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相关政策,为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

  应该肯定,上述举措的推出,既是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经济体国家负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整个银行业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但笔者认为,制定并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兼顾各方利益,尽力让各方满意,尤其是在我国银行业在资本充足率等方面所处的环境已经比国外同行“要轻松得多”的情况下。其中的关键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首先,应处理好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关系。银监会表示,目前国内主要银行已经达到了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虽然未来5年银行业将面临一定的资本缺口,但将主要通过银行内部资本积累,满足资本监管要求。银监会还表示,随着国内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业银行新增融资需求不会对国内资本市场产生较大冲击。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新增融资需求不会对国内资本市场产生较大冲击这一提法,并不能令人乐观,其核心实际上是未能有效处理好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关系。

  一直以来,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针对资本市场的新增融资,都是投资者最为敏感的话题。新增融资需求会不会对国内资本市场产生冲击,不仅取决于资本市场本身能否做大做强,更取决于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是否处于协调、平衡状态,任何供大于求的融资需求,都势必要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冲击,且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协调好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关系,不能光靠作为利益相关方的银监会,还须证监会乃至上一级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发力才行。

  第二,应处理好充满自信和积极稳妥之间的关系。银监会表示,巴塞尔Ⅲ之所以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由于绝大多数欧美银行面临较大资本缺口,需较长时间调整经营行为,同时欧美经济增长前景尚不明朗,尽快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拖累经济复苏的进程。而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新监管标准,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

  笔者认为,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对较高这是事实,但在充满自信的同时,适当留有余地,做得“保守些”、稳妥些不是坏事。况且,在“欧美经济增长前景尚不明朗”时,担心别人“尽快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拖累经济复苏的进程”而自己却高枕无忧,同样不是明智之举。无论是开始实施的时间还是最后达标时间的确定,都要充分体现既充满自信又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三,应处理好降低风险与转嫁风险之间的关系。银监会表示,在实施新监管标准的同时,实施严格的资本约束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信贷高速扩张潜在的信用风险。譬如,新的资本监管标准与巴塞尔Ⅲ相比,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差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巴塞尔Ⅲ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笔者认为,鉴于巴塞尔Ⅲ是国际上最低的监管标准,相关部门在考虑审慎监管要求的同时,力求使新制定的监管标准与结构安排最大程度地降低银行业自身存在的潜在风险本无可厚非,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降低风险的举措应建立在风险本身的消除或释放上,而不是将风险从一个行业转嫁到另一行业(如证券业)中去。若能这样,新的资本监管标准才能好事成双、令各方满意。

分享:

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谢欢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