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保险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2日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穆虹昨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截至今年4月底,汶川地震灾区41130个国家重建项目中近95%已经完工,累计投资8851亿元。预计到今年9月底,将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任务。
穆虹表示,到2010年9月底,灾后恢复重建实现了“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目标。目前,灾后恢复重建已完成项目占规划项目的95%;已完成投资占规划总投资的95%,累计投资8851亿元。四川、甘肃、陕西已建成农房190.85万户、城镇住房28.83万户,建成学校3839所、各类医疗卫生和康复机构2169个,建成各类基础设施项目5000多个。
针对灾后重建的工程质量问题,穆虹表示,5月4日召开的灾后重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会的结论表明,截至今年3月,灾后恢复重建没有发现重大违纪违法和重大安全质量问题。
汶川地震发生后,保险业迅速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保监会紧急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I级响应程序,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业应对地震灾害工作的通知》,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整个保险业的抗震救灾工作。
各保险公司建立起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报案电话畅通,保证人员及时到位,建立了绿色理赔通道,让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保险业积极捐助灾区,截至目前,已为受灾地区捐款捐物已超过8760万元。
在全面参与抗震救灾的同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推动建立地震保险制度,进而推动建立适合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财富积累需应对自然灾难
汶川地震以及年初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发生的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近十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我国同时也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同时,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主义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应该通过推动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促进灾区恢复重建。
发挥保险的市场化机制
有效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需要政府领导、社会各界救助以及巨灾保险制度等多个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而保险这种市场化机制具有独特的作用。
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弥补巨灾损失。通过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在地震灾害补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地震,保险业赔付了100多亿美元,成为灾后重建、经济复苏的强大动力。同时,保险业具有机构网点和理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使投保群众在遭受巨灾之后能够较快得到补偿。
保险本身是从事风险管理的行业,能够在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从而有效提高全社会的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以后,为减少可能的灾害损失,会把“防重于赔”的理念放在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利用保险业的经验和技术为保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普及地震避难和自救知识,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巨灾事故的损失;同时,巨灾保险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风险的客户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费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转嫁投保人大额损失,进行损失分摊的风险处理安排。
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具有再保险的优势。再保险公司能够以准备金形式积累起大量资金,为直保公司稳定经营构建起有力屏障。通过再保险,使巨灾风险在更广泛的区域内甚至国际上进行分散,可有效减少巨灾冲击,提高保障程度。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的传统化解方案,是保险业参与地震风险管理的有力保障。近20年来,欧美地区地震、飓风等灾害赔偿责任的50%以上由再保险公司承担;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60%以上由全球再保险市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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