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等待许久的全新险种变额年金保险终于到来。昨天,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等五地启动变额年金保险的试点工作。
业内人士指出,进行变额年金试点,有利于建立适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产品结构。
■名词解释:变额年金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在欧美保险市场是一款主流产品。
变额年金保险有6特点
保监会表示,简单地理解,此次试点的变额年金险=投连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
据介绍,变额年金保险具备六大特点:一、由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与其他资产隔离;二、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按保单约定收取各项费用;三、投资账户价格定期公布;四、可提供四种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包括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最低期满利益保证、最低年金给付保证和最低累计利益保证;五、提供年金给付方式或年金转化权;六、保险保障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承担提供最低保证带来的风险。
多重限制构筑“防火墙”
由于变额年金保险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经营不慎就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监管部门在风险控制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经营投连险应满3年,最近一年内未受保监会重大行政处罚,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超150%,必须建立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办法还规定,试点期间,一家保险公司仅限申报一个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四选一),产品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7年,销售额度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报告中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较小者。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及电话营销等渠道进行销售,并要建立风险测评制度,对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
■业界反应
外资险企获得抢夺市场机遇
业内人士指出,变额年金保险开始试点,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建立适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产品结构;同时鼓励各类产品均衡发展,避免各公司在单一产品线、单一渠道上过度竞争。
一家全程参与了此次保监会关于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方案设计的外资保险公司人士认为,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在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设计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可能比起中资保险公司来说更具优势,此次新险种5地试点,也是外资险企改变近些年市场份额逐年滑落的尴尬局面的一次好机会。据悉,外资保险公司中的光大永明人寿、金盛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等公司均对变额年金保险准备已久,跃跃欲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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