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作者:叶海燕 记者刘珊伊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核心提示:
“醉驾入刑”后,不但醉驾者违法成本明显提高,还对交警执法能力和执法安全防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转变,倒逼多警种联合查缉酒驾行动呼之欲出。
图为驾驶员接受酒精测试仪检测。
图为民警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酒驾检查。
5月5日,我市在一起轻微事故中查获一名酒后驾驶人,经过酒精检验仪初步筛选、抽血进一步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等多道严谨程序,被确定为醉酒驾驶。目前,此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司法程序后,最终由法院做出刑事裁决。
透过我市“醉驾入刑”第一人,记者在采访我市新规执行情况时了解到,自5月1日“醉驾入刑”后,我市严查酒驾的力度和决心有增无减,执法方式也发生了相应改变。随着醉驾者违法成本的提高,“醉驾入刑”对交警执法能力和执法安全防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转变,倒逼多警种联合查缉酒驾行动呼之欲出。
●违法成本上升
“威胁”执法安全
5月9日晚,在赣州市章江北大道某路段,9名身穿反光背心的交警一字排开,站在道路中央双实线位置,路旁停着一辆交警执法车,十余名配备了酒精筛选仪、酒精测试仪、强光手电筒、DV拍摄机、法律文书等装备的交警,对过往车辆驾驶员进行检查。据悉,当日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派出80余名警力,在中心城区3个路段进行检查,共查获3名酒后驾驶人。
“以前查酒驾从来没有这么兴师动众过。”正在现场查酒驾的民警告诉记者,自5月1日醉酒驾驶被定性为刑事犯罪行为后,对执法人员取证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违法者的角度看,增加了其逃避处罚的主观可能性,同时也对提高交警的执法能力以及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以去年为例,全市共查处酒后驾驶256起,行政拘留酒驾司机28人,其中不乏司机为逃避处罚,强行冲卡、撞警逃跑的案例。结合以往经验,交警部门推断,“醉驾入刑”后一线交警尤其是夜查民警受到来自醉驾司机的伤害更大。因此,要求查缉酒后驾驶的执勤民警全部穿反光背心,配备单警装备。同时,提前进行“踩点”,了解道路的状况,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200米处开始摆放反光锥筒。民警检查车辆期间还将开启现场执法仪,确定驾驶人、锁定证据,避免事后驾驶人采取“顶包”等方式逃避处罚。
此外,为了不酿成更大险情,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不会驾驶机动车追缉,而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通过录像拍摄或“天网”电子眼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处罚涉“刑”
倒逼多警协作模式
众所周知,自“醉驾入刑”后,醉驾违法者的处罚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看似只有两个字之差,却给执法者出了道新的难题。
“我们希望能有更多警种投入到查缉酒驾行动中来。”参与查获我市“醉驾”第一人的赣州市交警支队黄金大队事故处理科负责人卢伟华说,多警种联动的模式有利于掌控醉驾者强行闯卡或暴力抗法局面。
卢伟华道出了交警执法者的心声,这一点在其他地区已经得到实现:北京、云南等地已采取多警种联动的执法方式来查缉酒驾。据悉,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交警的执法权是由交通法赋予的,因此交警作出处罚依据的是交通安全法。但目前“醉驾入刑”适用的已是刑法,不在交警的执法范畴内。在路面查到醉驾者后,交警该如何依法处理?
对此,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配套规定来加以明确。目前,我市暂时仍由公安交警部门参照交通肇事罪的前期侦查处置工作方法,之后依法律程序移交相关部门来执行对醉驾者的刑事处罚。(叶海燕 记者刘珊伊)
整治酒驾 交警在行动
5月9日19时50分,赣州市章江北大道国际时代广场路段,十几名交警正在列队点名。当晚正是赣州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开展酒驾专项整治的统一行动时间,执行任务的是该大队二中队全体交警。
“嘀嘀嘀……”20时,整治行动正式开始。交警们有的摆放反光锥筒、有的安装LED爆闪警灯、有的检查酒精测试仪状态是否正常。站在最前方的两名交警,一个高举停车示意牌,另一个打出示意车辆靠边停车的交通指挥手势,指挥车辆进入待检区域。待车辆停稳后,有两名交警走上前去对驾驶人说:“同志,您好!酒驾检查,请您配合!请对准这个酒精筛选仪吹气。”驾驶人在交警的示意下,对着红色的酒精筛选仪吹了几口气,仪器显示正常。“好,谢谢您的配合!您可以继续驾驶,夜间驾车请注意安全!”就这样,交警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排查完第一辆车。
随后,第二辆、第三辆……连续排查了十几辆车。
20时20分,一辆车号为赣M73833的小型普通客车驶进检查区,经过筛选,驾驶人李某涉嫌酒后驾驶。执勤交警郝斌当即请他下车,待其出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后,将其带到停在路边的执勤警车旁,由执勤交警王龙敏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进一步检测,确定其酒精含量。检测结束后,酒精测试仪显示结果为47.9,已达到酒后驾驶标准。随后,王龙敏将酒精测试仪的检测结果打印出来,对李某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开具《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驾驶证,告知其在15日之内到直属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接受处理。最后,执勤交警还通知李某,当晚他不能再开车了,要联系有驾证的朋友来帮他把车开走。
在之后一个小时的整治行动时间内,执勤交警陆续查处了两名涉嫌酒后驾驶的驾驶人,分别是潘某驾驶的车号为赣B7U988的轻型普通货车(酒精测试结果为58.5);吴某驾驶的车号为赣BW9685的小型汽车(酒精测试结果为75.8)。
当晚,公安交警部门共出动30余辆警车和160余名警力,在城区各酒店及娱乐场所集中的3个路段设点检查各类车辆500余辆,查处酒后驾驶3例,未检查到醉酒驾驶的行为。
据了解,自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公安交警部门加大了酒驾整治和查处力度,将酒驾整治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头戏”来抓,不仅增加了警力投放,还特别增加了强光手电筒、催泪喷射器、伸缩警棍、手铐、现场执法记录仪等执勤执法装备的投入,以确保整治酒驾形成高压态势并取得实效。(叶海燕)
市民热议“醉驾入刑”:
关键还要看执法
连日来,记者在走访赣州中心城区发现,“醉驾入刑”这一新规定吸引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从街头巷尾到网络论坛,市民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名中国赣州网的网友说,希望交警部门对醉驾者依法处罚,以儆效尤。同时,希望大家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市民需要平安的出行环境,醉驾者的家人也一样。
一名公务员网友说,自己经常要开车出去应酬,醉驾处罚加重,我就有更大的借口挡酒了。“醉驾入刑”将对改变酒文化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对社会文明进步有好处。
家住赣州中心城区西桥路的市民杨志明说,生命很可贵,现在酒后驾驶的人太多,必须要有强硬的法律和制度来约束管理,希望其他交通违规行为也逐步“入刑”。在我们这个热衷“讲人情”的社会中,“醉驾入刑”这一新规定能否起到罪前震慑的效果,关键还要严格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叶海燕 记者刘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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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后,公职人员附加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将被开除公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会被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醉驾者若为在校学生,将永久失去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公务员招考制度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应属故意犯罪。这也意味着,党员如果醉驾被判刑将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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