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作者:尹亮 见习记者赖天然 记者刘珊伊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5月9日,记者从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金大队采访获悉,赣州开发区一醉酒驾驶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获刑,这是酒驾入刑以来我市交警查获的第一起醉酒驾驶。
据悉,5月5日,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金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在处理一起轻微交通事故时查获一名醉酒驾驶人。经查,犯罪嫌疑人肖某是南康市凤岗镇人,抽血鉴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7毫克每百毫升,远超80毫克每百毫升的醉驾标准,被鉴定为醉酒驾车。据肖某供述,当天他应邀与朋友在某酒店吃午饭,席间喝了几杯白酒,饭后驾驶轿车途经开发区金水路时,撞到前方行人谢某,酒醒后肖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目前,肖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金大队已对肖某采取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据悉,从今年5月1日起,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1到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醉驾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根据全国人大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规定,对醉驾的驾驶员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尹亮 见习记者赖天然 记者刘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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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市9日宣判首例醉驾案
据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刑法修正案 (八)》5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多个省区市审理判决了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9日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对首例醉驾者作“醉驾入刑”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9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5月9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醉驾者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法官认为,被告人邓召旭、李君身为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召旭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君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荣县的3名醉驾者李强和郝毅被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曹德章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9日上午对高国忠等3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国忠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华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戴辉红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遂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警方表示,希望通过法律的严惩为广大驾驶人员敲响警钟,引以为戒。交警部门对醉驾的严查与严惩还将继续,力求形成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醉驾给人民群众安全带来的危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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