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刘雨田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6日
尽管4月中旬上证指数创下今年以来的新高,但随后又再次跌穿3000点,而大部分投资者对股指也心有余悸,唯恐大盘欲振乏力。投资者之所以对大盘后市持谨慎心理,乍看是股市资金匮乏、资金面紧张使然。其实,从理财产品、信托与债券抢手就可以看出,股市并不缺资金,缺的是信心。
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希望比现金更给力。对股市的信心和希望均来自股市自身的给力。而欲使股市给力,就必须首先给力股市。最重要是在宏观面上给股市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投融资环境。其涉及的面较广,择其要点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好股市投融资的因果关系。股市熙熙,皆为利来;股市攘攘,皆为利往。证券投资者也好,上市公司也罢,大凡涉足股市者,其最终目的都在于获利。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获利的途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在二级市场中获取差价;另一种是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中获得长期且稳定的现金流回报。而上市公司则是通过首发股票上市融资以及融资的形式,从股市中筹集资金。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能否从股市的投融资基本功能中如愿以偿地各获其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市投融资的关系处理得恰当与否。倘若能正确认识股市的投资功能与融资功能之间所固有的因果关系,在凸显股市融资功能的同时,强调投资功能在股市发展中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彰显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主题,那么,股市在赢得广大投资者青睐的同时,也将为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大开“绿灯”,从而使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实现“双赢”。
反之,如果颠倒了投资、融资的因果关系,只重视乃至过分看重股市的融资功能,唯融资而是从,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那么,到头来势必“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即股市一旦失去了投资功能,不能吸引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其融资功能也就不复存在了。这种“双输”的局面,当然是大家所不愿看到的。
二、始终保持供求关系的相对平衡。其一,市场经济是一个由供求关系主宰的交易过程,其全过程都贯穿一条供求关系相对平衡的主线。资本市场亦然。这就要监管层在新股发行的速度、规模方面,要着力调控好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在面对新股大扩容致使股市大“失血”、供求严重失衡时,应坚持“双向扩容”,通过多发行些偏股型基金等形式,给股市大“输血”。其二,上市公司也不应把股市视为提款机,动辄“狮子开口大圈钱”,在运用资本市场赋予的再融资权利时,要考虑到市场的承受力,切莫因再融资过度对投资者造成伤害,从而激起投资者“用脚投票”,到头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当然,作为监管部门也须把好再融资的审查关。
三、走出“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认识误区。所谓“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说到底就是按照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根据新股所在板块的属性,确定其发行的规模(即募资额)、定价、市盈率所进行的旨在适应投资者需求的改革。那种认为新股发行越是“三高”(高募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新股破发率越高,就越能体现“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主旨的观点,只能说是对市场化的误读、曲解乃至亵渎!因为,所谓“发行市场化”,说白了就是新股发行要为市场所左右,其发行价几何、市盈率、募资额多少,都应由市场说了算。而作为市场主体的投资者对新股发行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实际上代表了市场的反应,体现了市场的意愿,决定了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既定方向,乃是推行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顺民意,得民心,赢得市场的关键所在。切不可掉以轻心。
既然资本市场有其利也有其弊,那么,要趋利避弊,就不可对资本市场所显现的弊端漠然置之,也不宜单纯依靠市场自行纠偏。因为市场纠偏有个漫长的过程,投资者要为此蒙受较大的损失,付出昂贵的代价,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股市和谐的投融资环境。例如,面对新股发行“三高”症引发的新股“破发潮”一浪高过一浪,看到上市公司、询价对象、保荐机构、承销商、发行人一方在一级市场获利匪浅,而投资者一方则“中签”如“破发”,监管部门就应当“该出手时就出手”,运用政府的“有形之手”,挥利剑切断新股发行过程中的利益链条,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恶劣影响,以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提高中小投资者在估值定价过程中的话语权,把新股发行的高定价、高市盈率、超高募资额降下来,使新股定价及市盈率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不再虚高和过度偏离。市场回归理性,这才是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真正有助于营造股市和谐的投融资环境。
四、夯实资本市场的“立市之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欲将规则导向的资本市场导向良性循环的可持发展的轨道,就必须将法治的要求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不断夯实资本市场的“立市之基”。
首先,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监管层出重拳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利剑出鞘铲除“老鼠仓”,下猛药惩处股市“黑嘴”,出狠招依法严惩欺诈蒙骗投资者的犯罪行径,可谓招招见效,剑剑封喉,不乏可圈可点之处。这种依法执政、依法治市、严打犯罪活动的举措,有效地规范了市场运作,遏制了犯罪活动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监管部门着力夯实资本市场“立市之基”的坚定决心。
其次,应尽快引入“资不抵债”退市法则,完善退市制度。由于A股退市制度只设计了“连续亏损退市法则”,即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交易并给予半年宽限期,完全没有净资产要求,而所采用的净利润指标只是一个短期流量指标,很容易使机会主义者和不法之徒借盈余管理之名,行盈余操纵之实,即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或其他方法,寻求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玩弄“扭亏为盈”的花招,逃避退市。因此,为使某些上市公司无机可乘,应尽快引入“资不抵债”退市法则,即凡是净资产连续三年为负数的上市公司,需暂停交易并给予半年宽限期,以观后效,若在宽限期内仍毫无起色,就必退无疑。
五、尽快推出《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早在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就颁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资本市场环境的日趋复杂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日渐增多,如今很有必要在《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民法通则》和《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证券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到的权益侵害的情形、维权和诉讼渠道、争议和诉讼管辖机构等,在所要推出的《条例》中作出强制性法律规定,从法律上明确投资者保护的地位。《条例》应与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互衔接,从而形成更加清晰有效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总之,任何制度从设计到实施,总有从不甚成熟到逐渐成熟、由不甚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循序渐进过程。但我们坚信,只要有关各方通力合作,尽职尽责,认真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体察民情,深化改革,就一定能逐步构建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为广大群众所拥护的法律规范体系,促使股市真正成为“投资市”、“和谐市”、“共享市”,为中国由“资本大国”转化为“资本强国”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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